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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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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CTM | |||||||||||||||||||||||||||||||||||||||||||||||||
全球数字资产交易市场上市规则 | |||||||||||||||||||||||||||||||||||||||||||||||||
2022-01-31开始实施 | |||||||||||||||||||||||||||||||||||||||||||||||||
前言 | |||||||||||||||||||||||||||||||||||||||||||||||||
任凭虚拟货币多疯狂,我自岿然不动! | |||||||||||||||||||||||||||||||||||||||||||||||||
迄今为止,香港南雅货币交易所(C&E)从不认可以比特币BTC为代表的各种虚拟货币(或虚拟资产),也不会参与任何虚拟货币的交易; 然而,我们极端惊讶、万分无奈地看到,以比特币BTC为首的这个被冠以“金融创新”的三无产品几乎是严重违反传统市场交易规则并存在非常明显的经济陷阱的奇特投机行为,却异乎寻常地在民间大行其道,一度致使数个国家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来禁止这场投资比特币的豪赌,如今整个炒币圈仍然疯狂地在虚拟货币的粪坑里日以继夜地操作着那些“貌似小孩过家家级的”炒币游戏,而这个“看起来像幼儿园小朋友玩的“游戏,居然在近三年来已经发展成了全球最大的资金蓄水池,以比特币BTC为首的虚拟货币市场俨然已变成那些“看起来‘怪怪的’,其思维与常人有别,无法与‘好人’、‘正常人’并列,无法把他们纳入正常社会体系中的‘失常的投机人’”伸展拳脚的、杂乱无序的、具有“传销式”骗局的赌池,而且还毫无愧意地欣然笑纳并承载了全球泛滥的由那些“看起来很正常、很有理智、道貌岸然且貌似钱多到用不完的‘正常的投资人’”把持的资金洪流; 群体性的迷失,令人惊讶、失落、困惑和彷徨; 面对乾坤颠倒的尴尬场面,面对资本错位的混沌神话,面对臭粪坑变成资金池的残酷现实,香港南雅货币交易所C&E力图变革,锐意创新,开创了香港金融科技融资新模式,率先于2022年1月31日荣誉推出香港首家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构建的、以数字货币“香港币HKC®”计价的、以企业或个人的资产数字化后的数字资产上市交易的投融资市场--"全球数字化商品交易市场(HKCTM)";创造性地推出全球史无前例的首个“数字资产”交易模式,希望借此分散或吸引泛滥的资金流,规范数字资产的交易行为,规避虚拟资产高危的投资风险,规劝人们远离罪恶的虚拟货币的世界,引导人们正确认识数字化交易的本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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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数字化资产交易模式仍属全新的金融衍生范畴,尚处于探索阶段,为了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香港南雅货币交易所(C&E)可不时对《数字资产上市交易规则》作出修改,不断完善我们的上市交易规则,以确保全球数字资产交易市场HKCTM的上市制度具有足够的吸引力和国际竞争力,因此,新申请人、上市发行人、推荐担保人及专业机构均应随时关注本所交易规则的更新,随时向本交易所寻求非正式及保密的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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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推出全球数字资产交易市场的意义: | |||||||||||||||||||||||||||||||||||||||||||||||||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5G通信等新兴技术的广泛应用,传统的生产方式、交换方式正发生深刻变化,商品价值被技术革命赋予了新的意义,市场将会从商品的使用和交换价值属性到侧重从"人的目的性"需求而附加的丰富情感体验以及寓意独特的设计元素来重新标度商品价值,为了应对市场压力与技术变革,企业无法作为独立的个体,置身于数字经济环境之外,必将把最新的信息技术融入到传统的企业模式中,重塑客户体系以及服务体系,重新创造出捕捉利润,产生效益的商业模式;在时代的浪潮中,潜移默化的步入数字化转型之路。 基于企业在数字经济时代下面临的在全球化的汇率争端激烈,外汇管制严重,股票上市条件苛刻,企业扩展海外业务和融资环境愈发困难之际,香港南雅货币交易所(CNE)审时度势,顺应时代潮流,率先迈入数字资产新时代,创造性地开创了香港金融科技融资新模式,于2022年1月31日荣誉推出全球史无前例的首家基于区块链技术为基础构建的,以早在2020年3月1日发行的香港首个锚定美元价值的稳定加密数字货币“香港币HKC®”计价的 ,以数字化资产模式公开上市交易并通过“全球数字金融支付系统HKCFS”结算的国际化投融资市场--"全球数字资产交易市场(HKCTM)";
全球数字资产交易市场HKCTM的推出,旨在推进数字资产化和资产数字化,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实现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全球化的战略目标,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探索香港上市新模式,推出市场融资新工具,增强香港资本市场的多样性和流动性,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重要战略举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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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数字资产的定义 一、数字资产的定义: 资产,是指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具有价值属性的、用货币计量的资源。 有形资产,是指以具体物质产品形态存在的固定的或流动实物资产。主要包括:房地产、机器设备、产品等具有形态的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交换、可辨认的法定权利或者技术的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荣誉称号、奖状、特权、商誉、社会影响力、名人效应乃至被公众认可的思想、理念等无形资源。 数字化: 是基于人类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5G通信等新兴科技发展所产生的一个概念; 是企业为了应对市场压力与技术变革将最新的信息技术融入到传统的企业模式中一个转型的工具; 是企业通过这种新兴技术以新的方式创造出捕捉利润,产生效益,实现资源的快速优化配置与再生、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种商业模式; 是企业为提升服务体系,改善客户体验而创建的一个富有活力的、强大的客户和企业价值理念的一种高层次转型方式; 是企业把有形或无形资产通过计算机技术用一系列可程序的二进制代码转变为可以度量的由0和1构成的标签化数字,建立起与资源相对应的数字化模型(产品)的制造过程; 数字资产:是指企业或个人拥有或控制的一种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的、具有价值属性的有形或无形资源,通过计算机技术用一系列可程序设计的二进制代码转变为可以度量的由0和1构成的标签化数字,建立起与资源相对应的数字化模型(产品),并以生产过程中(如由第三方权威机构对资产的价值评估、财务审计、区块链上的智能合约法律认定和数字化技术开发等)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算其价值制定其价格,通过计算机的数字化技术手段映像到数字空间并在线传送给消费者进行交易流转而产生经济效益的非货币性资产; 数字化资产即非数字资产以数字化形式的呈现,传统金融体系中的股票、债券、衍生品等不是数字化后的资产,而是资产的数字化表达。数字化资产不仅要求资产以数字形式呈现,还需要将资产所包含的信息、资产的交易模式设计以及如何适应权属关系的变化考虑在内。非原生数字资产的生成和构建步骤也可以看作是从资产数字化到数字资产化的过程,资产数字化是企业借助已有资产,对数据资源进行归纳汇集的过程。数据经过记录、筛选、转换等步骤,生成可以转化为资产的结构化信息资源;数字资产化(或数据资产化)则是将结构化数据与具体应用场景相结合,使数据转化为能够创造经济效益的资产的过程。如果说资产数字化侧重数据的积累汇集,那么数字资产化就是强调数据的价值挖掘。 二、数字资产的特点 主要表现为:资产形态虚拟化,生产过程无形化,销售过程网络化,收益模式自由化,它具有有形资产的特征,也具有无形资产的性质,但同时它既不同于有形资产,又不同于无形资产的具有价值特性的且能够产生经济效益的既有用且可控的资源; (1)、数字资产的实质只是一段代码,可通过计算机程序实现程序设计,在进行数字资产交换时,不过是代码间的交换。在区块链中只需根据交易规则编写出对应的智能合约,程序就可以自主实现点对点的,百分百去除中介的,无需人为处理的智能交易。 (2)、数字资产是在分布式的区块链账本中记录的资产,不像是在政府部门登记的股权、在房产部门登记的房屋产权这种实实在在的所有权,数字资产在权属确认方面还没有定论。 (3)、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愈发成熟,数字技术的应用扩展,传统的实体资产也正在持续地向数字化方向发展,从而使数字资产这一概念正不断扩张到其它领域,包括文化、金融等似乎已具备了向数字资产转化的条件。虽然区块链技术还不完善,但其在多领域都显示出它的巨大潜能,在资产数字化方面更是“量身定制”版的技术。 三、数字资产的价值认定: 价值是指客体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效益关系,是表示客体的属性和功能与主体需要间的一种有用性效用、能够公正且适当反映商品、服务或金钱等值的总额,即特定权利主体拥有或控制的并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 数字资产如果按传统的会计分类方法为基础进行评估无法真实反映数字化资产的价值,但评估学所指的价值是内涵的经济价值,因此,评估机构在对数字化资产进行价值界定时应努力把握这种价值特点,具体而言就是要根据不同评估目的,准确分析特定价值类型下数字化产品的重置成本、现行市价及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并以此价值尺度做出适当的交换价格。 四、数字资产交易模式 全球数字资产交易市场HKC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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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总则
第一条,由香港南雅货币交易所(C&E)创建的“全球数字资产交易市场“(Global digital asset trading market(HKCTM)),为了规范数字资产的上市交易行为,促进数字资产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参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数字资产上市交易规则》致力于确保资产持有人获得若干保证及平等对待,旨在确保投资者对市场具有信心。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数字资产,是指公司或个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数字化资产(以下简称为:资产)。 第四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发行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资产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资产说明书约定的权利,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增信义务。 第六条,为资产上市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七条,本所依据香港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对发行人、专业机构、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自律监管。 第八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上市定价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资产在本所上市,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 ,资产投资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条,本交易所认为有必要保障投资者或维持一个有秩序的市场,则无论是否应发行人的要求,本交易所均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及条件下,随时指令任何资产短暂停牌或停牌又或将任何资产除牌。 第十一条,在本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是指发行人为筹集资金,按照法定程序发行并向持有人承诺于指定日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资产,发行周期为3年。 第十二条,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确保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确保提交的电子件、传真件、复印件等与原件一致。 第四章 数字资产上市第一节 上市条件(一)资产发行的主体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 (二)必须提供具有使用和交换价值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资产锚定物; (三)经本所认可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并定价的有价资产;以此作为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的依据; (四)经本所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的基本财务状况的审核,确保具有履约保证能力; (五)经本所认可的律师事务所对资产的法律认证; (六)资产发行人没有破产、失信和违法犯罪记录,并符合本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筹集资金的投向明确; 第二节 交易规则(一)资产发行的期限为三年;发行人每年一次支付发行时设定的固定利息给数字资产持有者,三年期满以发行价加上年利息赎回该资产; (二)三年期限届满后,经发行人申请,本所审核认定,在发行人没有任何特别事故足以影响该资产的价格稳定下可以继续交易该资产,无限循环流通; (三)上市交易的资产在设定发行价的基础上交易价格上下浮动,没有限制,不设涨跌停板,24小时不间断交易;
(四)资产的实际发行价格,发行数量根据评估值计算;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资产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上市申请及流程(一)线上填写申请表(我想上市)并联系我们,本所也会安排专员联系你,就申请事宜与你沟通; (二)提交资产上市申请书;同时提交一下基本资料: 个人申请:提交身份证,个人介绍; 公司申请:提交公司注册资料,公司章程、法人身份证,法人及经办人信息全面详细的纸质名片及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三)资产上市预告书,通过交易所对公众公示,为期3个月至6个月,接受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的咨询;为正式上市做准备; (四)准备提交专业机构的审核报告(发行人可以自行寻找委托所在国家认可的专业机构,并报备本所认可), 准备资料:委托评估师对资产的价值评估,以此作为资产上市数量价格的依据; 委托会计师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审核,确保具有履约能力; 委托律师对资产的法律认证;(由国家颁发的商标,专利等证书无需律师认证); (五)资产上市公告书;接受投资者咨询,查证;为正式挂牌上市做准备; (六)上市申请人与交易所正式签订合同,本所开始技术开发,择日正式挂牌上市;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节 上市审核(一)发行人首次申请须在本所发布资产上市申请预告书,并开始准备上市资料; (二)本所收到上市申请后,对资产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并在5个交易日内作出同意上市或者不予上市的决定。本所审核同意的,,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三)资产发行人在提出上市申请至其资产上市交易期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本所; (四)资产上市交易前,发行人应当在本所网站披露资产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并将上市公告书、核准文件及有关上市申请文件备置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五)发行人对本所作出的不予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本所相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五节 上市交易结算 (一)本交易所资产交易以及其他结算全部使用数字货币“香港币HKC"进行计价和结算,鼓励和支持用户在全球范围内使用HKC支付结算; (二)任何持有”香港币HKC”的人,随时都可以兑换为其他法定货币,并转移到世界的任何国家或地区(须遵守接收法币国家的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及持续性义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5.1.1发行人应当保证发行人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无法保证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5.1.2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事宜,按照规定或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1.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正式披露前,应当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5.1.4本所根据香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完备性核对,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后完备性核对;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或者事后完备性核对。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本所可以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说明并予以公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办理。 5.1.5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本所网站及以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予以披露,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在其他交易场所、媒体或者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5.1.6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具有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其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向本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资产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本所同意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 5.1.7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有关信息内容会损害企业利益,且不公布也不会导致资产市场价格重大变动的,或者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披露的事项,应当向本所报告,并陈述不宜披露的理由;经本所同意,可不予披露。 5.1.8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自愿披露应当符合信息披露有关要求,遵守有关监管规定。 5.1.9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报告或回复本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或回复本所问询的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或者未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的要求进行报告,或者存在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的,本所可以以交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第二节 定期报告5.2.1资产销售期间,发行人应当披露经本所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定期的年度报告。 5.2.2发行人应当按时披露年报。因故无法按时披露的,应当提前10个交易日披露定期报告延期披露公告,说明延期披露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资产赎回偿付本息能力的情形和风险。 第三节 临时报告5.3.1资产销售期间,发生下列可能影响发行人赎回能力或者资产价格的重大事项,或者存在关于发行人及其资产市场的重大市场传闻的,发行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重大事项包括: (一)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三)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四)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五)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六)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及其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可能产生的影响。 5.3.2发行人应当在数字资产赎回登记日前,披露付息或者本金兑付等有关事宜。 第六章 专业机构职责6.1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提交或出具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2发行人披露的信息涉及法律、资产评估等事项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出具书面意见。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关部门认定的业务资格。 6.3承销机构或上市推荐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数字资产销售发行中按照本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遴选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二)协助发行人申请数字资产上市,承诺数字资产上市符合本所相关规定;按照行业规范要求,对发行人资产销售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并对其应承担的责任作出安排和承诺; (三)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6.4会计师事务所、签字注册会计师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按照审计准则和其他业务规则出具审计报告等相关书面意见。 6.5律师事务所、签字律师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按照业务规则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出具法律意见书等相关书面意见。 6.6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书面意见。 6.7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制作工作底稿,完整保存债券发行、上市业务相关工作记录以及相关资料。本所可以根据需要调阅、检查工作记录、工作底稿和其他相关资料。 6.8专业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6.9本所可以对专业机构的履职情况及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并可以公开核查结果。 第七章 数字资产赎回保障义务与措施7.1.1 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按时赎回资产并偿付资产本息,履行回售、利率调整、分期偿还等义务。 7.1.2 发行人无法按时偿付资产本息时,增信机构和其他具有偿付义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及时向资产持有人履行偿付义务。 7.1.3发行人无法按时偿付资产本息时,应当对后续偿付措施作出安排,并及时通知资产持有人。后续偿付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 (一)部分偿付及其安排; (二)全部偿付措施及其实现期限; (三)由增信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代为偿付的安排; (四)重组或者破产的安排。 第八章 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8.1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与公平,本所可以根据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发行人的申请或实际情况,决定资产停牌与复牌事项。 发行人发生本规则规定的停牌与复牌事项,应当向本所申请对其资产停牌与复牌。本规则未有明确规定,但是发行人认为有合理理由需要停牌与复牌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资产停牌与复牌,本所视情况决定资产的停牌与复牌事宜。 8.2发行人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如存在不确定性因素且预计难以保密的,或者在按规定披露前已经泄漏的,发行人应当立即向本所申请停牌,按规定披露后再申请复牌。 8.3发行人和其他相关主体在评级信息披露前,应当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发行人认为有必要时可申请资产停牌及复牌。 8.4公共媒体中出现发行人尚未披露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资产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发行人应当向本所申请停牌。发行人未申请停牌的,本所可以对资产实施停牌。 发行人披露相关信息后,本所对资产进行复牌。 8.5发行人发生本规则第3.3.1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的,本所可以对资产停牌,待相关公告披露后予以复牌。 8.6发行人出现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等情形的,本所可以对其资产进行停牌,相关情形消除后予以复牌。 8.7因发行人原因,本所失去关于发行人的有效信息来源时,本所可以对其资产进行停牌,直至上述情况消除后复牌。 8.8停牌期间,资产的派息及到期兑付事宜按照募集说明书等的约定执行。 8.9 资产停牌期间,发行人应当定期披露未能复牌的原因和相关事件的进展情况。 暂停上市相关情形消除后,发行人可以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本所收到申请后1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恢复其资产上市交易。 8.10资产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上市交易: (一)发行人发生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被宣告破产等情形; (二)资产持有人会议同意终止数字资产在本所上市交易,且向本所提出申请,并经本所认可; (三)资产销售到期前两个交易日或者依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终止上市;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所规定的其他终止上市的情形。 8.11发行人对本所作出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本所相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九章 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9.1发行人、专业机构、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监管对象”)违反本规则、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承诺或者本所其他规定的,本所可以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实施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9.2监管对象违反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 (二)书面警示; (三)监管谈话; (四)要求限期改正; (五)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者说明; (六)要求公开致歉; (七)要求限期另行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八)要求限期参加培训; (九)要求限期召开债券持有人说明会; (十)暂不受理其出具的相关文件; (十一)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9.3监管对象违反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本所可以实施以下纪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 9.4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或者一并适用。 9.5监管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将其记入诚信档案: (一)未按规定或者约定履行还本付息或者代偿等义务的; (二)不履行做出的重要承诺的; (三)被本所实施纪律处分或者监管措施的;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可以审慎受理记入诚信档案的监管对象提交的申请或者出具的相关文件。 本所对监管对象实施的纪律处分、监管措施或者记入诚信档案的其他事项,可以予以公布。 9.6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按照本所规定的程序实施。 9.7纪律处分对象不服本所纪律处分决定且符合本所规定的复核条件的,可以按照本所相关规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该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章 投资者 基于数字资产交易模式仍属新型的交易模式,暨非金融衍生品,也非大宗商品,本所上市的数字资产,欢迎专业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参与投资; 专业投资者是指具备足够投资经验和知识的资深投资者。按照《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附表 1 第 1 部第 1 条的界定,专业投资者一般包括: 1、(单独或联同其配偶或子女于某联权共有帐户)拥有的投资组合不少于 800 万元(或任何等值外币)的任何个人(「个人专业投资者」); 4、唯一的业务是持有投资项目并由任何一名或多名个人专业投资者或上文 2 或 3 项所述人士全资拥有的任何法团。 对于目前的普通散户来说,很难满足香港专业投资人的要求,散户或许需要把资金托管给满足专业投资人条件的信托机构。 本所的数字资产欢迎个人投资者参与投资; 第十一章 附则10.1本规则所称不少于、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10.2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10.3本规则自2022年1月3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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