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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回顾




曾经,最珍贵和最难得的往事,便是回忆,


一九五六年十月十日至十二日香港九龙及荃湾暴动报告书

 

香港九龙及荃湾暴动(双十暴动)报告书

(一九五六年十月十日至十二日)

 

      1956年「双十暴动」,是由亲国民党派为对抗英属香港政府干预而发起的对抗,再演变为警民冲突,是在香港历史上死亡人数最多的暴动。

      中国北京的外交部发出关于此报告书的声明,斥责港英当局在报告书中不指出暴乱背后策划者为国民党人士,而「掩饰暴动真相」。

目录

·        第一章

·        第二章 叙述(九龙方面)

·        第三章 叙述(荃湾方面)

·        第四章 伤亡及损失摘要

·        第五章 概评及结论

·        一九五六年十二月廿三日香港总督呈殖民地部大臣函

·        中国外交部关于香港英国当局「九龙及荃湾暴动报吿书」的声明

·         


第一章:引言

十月十日即一九一一年中华民国辛亥革命纪念日称为「双十节」每年均视为中国国民党之最大节令而予以庆祝;而十月一日即一九四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正式成立之纪念日,每年均视为中国共产党之最大节令而予以纪念。凡遇此等时节,各该政权之支持者,遂装饰楼宇,燃放炮竹并举行户内政治集会,此种集会,通常系在职业工会会址,酒楼或戏院内举行,中央人民政府及台湾国民政府之旗帜纷纷在职业工会楼宇,工商业楼宇及私人屋宇上高悬。此种庆祝引起相当程度之政治感想。在此等时节来临常恐有暴乱发生之危险,港人对此一向有所认识。故每年均照例采取预防步骤,此等步骤包括管制集会与祝典,禁止户外公开集会及游行及警察各部门之特别警戒,警员假期均予停止而所有警察均作准备,幷设法取得关于任何可引致破坏和平之计划消息,监视已获知之政治活动中心,派出特别巡逻队及搜索队,幷令防暴队随时准备出动。

2. 香港市区人口挤逼情形,与移居香港者之徙置状况,需在此予以简短之说明,盖因此两项问题乃成为暴动事件之重要背景。在一九四五年日人终止占领香港时本港人口约为六十万,目前估计超过二百五十万,其中二百万或以上,在环绕海港有楼宇地区居住,而其中超过一百万人系在九龙居住者参看甲图。在一九四六年末期,来港人数激增或可达一百万人;第二次来港人数激增系在一九四九年与一九五〇年中国内战后期进入本港之难民,其数约为伍拾万人;彼辈大都为同情国民党或至少亦为反共者,其中甚多系从未与香港有关系,由华北或华中而来者。到目前为止,彼辈与本港之广东人士之相处亦仅达到一有限之程度而止。目前在本港居住之难民包括各等级人士;大部份系曾经享过优越生活之穷人,例如在国民党政府时期,在中国系为业主,商人,官员或军人者;彼辈对恢复其以前在中国过活日子希望甚微,而其气质亦往往因其所处逆境而加坏。此为亡命异地者之常事。

3. 彼辈现散居本港各地,其中多数原住于海港两面环绕市区山边上之寮屋或就其经济能力所及以高价顶让楼宇,致使原有住客为利所动将所居让出转向寮屋居住。目前在寮屋居住者尚有约三十万人,但在过去数年来政府已徙置约二十万人,其中一半以上系徙置于九龙西北面三处徙置区大楼之内参看乙图,每一大楼由一组「H」形七层高之楼宇十间至廿五间组成,每间有房约三佰五十至八佰个,可容二千至四千人,由西至东计,该三处徙置区大楼(在下列叙述中俱特为提及)之人口为:李郑屋三万三千人,石硖尾伍万伍千人及大坑东三万八千人,此三处高度密集之人口超过拾弍万伍千人,其中大都系同情国民党反对目前中国政府者;此种反对之主要成因系关个人观感问题,虽然,加入右翼工会及其他团体之散漫组织者亦甚多。所有徙置区大楼其北面均有险峻之山麓为界,为首之两所大楼在西面及南面屋宇栉比之街道中有大路两条,横贯而过;一通至新界西端之青山,另一通至新界中部之大埔及廿四英里外与中国毗连之边界,此二路之相接处亦即暴动期间之焦点(以后称为大路相接处)乃邻接石硖尾徙置区大楼西南。此九龙西北面全部地区之普遍人口稠密程度约计每英亩有二千人左右。

4. 本港事件之另一特点乃系三合会,此乃约于三百年前在中国创立为秘密团体,由爱国人士组成以反清复明为任务,有等并支持孙中山先生之革命运动,其中首领一人于一八九七年奉孙先生之命来港组织中和堂,其目的为鼓励本港之中国侨胞,支持孙先生之运动。一九一一年起义后,该堂之爱国目的达成,其后遂产生一和字组。该组目前有二十个以上之三合会,会员总计约有五万人。此等团体连同其他较小集团蜕变为不法歹徒,从事「保护」及敲诈工作及其他犯罪事件,但对三合会之仪式仍有若干项予以保留。此等团体组设,及「保护」烟格,私寨等等,指挥淫媒及扒手,欺凌小贩及店主并在其「领土」之内「调解」紏纷。近年来吸引更多会员并获较大势力。因其为不法团体为时甚久,故甚难对个别会员绳之以法。盖以中国人士对之,深怀戒惧,诚恐若将其活动向政府揭发,能招致无情报复。直至一九四九年执行递解出境办法,有效防止三合会活动,故能对此等党徒予以较为紧密之控制。嗣后递解出境办法有大部份不能采用,而严重之罪案因而增加。在法庭加以控告冀能予以监禁之办法,比递解出境收效尤逊,因在公开审讯时,甚难找得证人对三合会会员提出证供也。此等三合会中有一名「十四K」者,系在国民党政权时期,在广州创立,而为半官式政治性之地下组织,其会员多系国民党陆军人员及低级官吏。此团体因难民来港人数激增,遂在港建立起来,逐渐增加势力,最近会员人数增加,大部份系贫穷之难民,包括青年人甚多。近年来此「十四K」三合会会员之活动,几全属暴徒与歹徒之行动。在过去一年来,曾有迹象证明此「十四K」三合会曾将其会员人数及活动扩大,企图在九龙尤其是西北地区,获致称雄地位。此等暴徒团体在木屋区内及在徙置区大楼中,有稳固地位。凡三合会内之派别,其组织为遇有机会时,取一致行动,而每派均有其走差,小组领队及打手。

5. 香港警察之组成,为各级警员约五千名,督察四百七十五名及官员六十名。因有空缺及请假等等之故,实际力量不及此数六份之五,平日将廿四小时分为三班,如遇紧急事件发生时则减为两班,每班十弍小时。本港现有警署,或警察分驻所,包括边界警察分驻所在内将近六十间,及水警船只二十四艘,需常川有人驻守。此外警界之特别部门,例如侦探部,政治部,交通部,及其他单位,在暴乱期内,仍须全力工作,因此可予调动之防暴队,顿受此等需要所限制。现有永久性之冲锋队三队,总计为五个防暴队,或约为三百人。所有警员均受防暴训练,而九个警区每个平均可召集两队,加上总部三队,总数为二十六个防暴队,或壹千五百六十人,此数将因出动时间内所需休息而减少。在暴乱期内第一阶段动用六队,在十月十日之黄昏及夜晚期间增加至十八队,至十月十一日暴动发展及扩大时,则动用至最高限度之二十一队,或壹千二百六十人。此警队由警务处长,依紧急情形,在本港警务处控制室隔邻之指挥室内,亲行指挥,此室与新界九龙及香港两区之助理警务处长用为发号施令之新界及九龙及香港警察总部控制室,有各式样之直接电话及无线电联络,所有由警察无线电网通传之信息,可由此室收听。如遇情形需要,将由布政司署及陆军司令部各派出联络员一人驻守指挥室内。该两区指挥室与所属各警署,各警轮等有直接无线电联络且有地方供给陆军保安队司令使用,俾能成为联合总部。

6. 在一九五六年十月十日以前,并无任何迹象显示在该日会有激烈之反共示威或暴乱,所获悉者祇为国民党份子,欲在该日在香港举行最大规模之庆祝,冀抵销十月一日之庆祝情绪。在双十节日早晨,各装饰及庆祝之各项准备,均较往年为优,此点至为明显。甚多私人房屋,均广事装饰,而在九龙之木屋区及徙置区内如已往一般,较诸别处尤胜。经广泛调查之后仍未发觉在下开论及之李郑屋事件发生前,有任何策动暴乱之计划,亦未有迹象证明与外界有共谋行动。

第二章:叙述(九龙方面)

目录

1     贴旗之紏纷

2     暴动经过

3     第一阶段

4     第二阶段

4.1   (甲)李郑屋及深水埗地区

4.2   (乙)旺角及南面之地区

4.3   (丙)大坑东地区及以外地方

5     第三阶段

5.1   (甲)李郑屋与深水埗

5.2   (乙)旺角及油麻地

5.3   (丙)九龙东面及东北面(九龙城,红磡,及牛池湾)

6     第四阶段

7     第五阶段

8     九龙主要公共事业所受影响及回复正常状态

贴旗之紏纷

(李郑屋徙置区大楼:十月十日上午十一时至下午二时)

7. 一九五六年十月三日市政卫生局徙置事务政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决定应予各徙置区大楼居民警告,不得在各该楼宇之墙壁贴标纸旗或其他装饰物,因曾发觉此种对象一经张贴,难以清除。此项命令随即向各徙置区职员发出。而用柱或绳悬挂旗帜则不予反对。在三个徙置区中最老之一区,即石硖尾,上项之警告,系由街坊会传达各徙置居民;该区居民在十月十日曾在街坊要求之下,自行将一部份经贴在墙之纸旗清除,盖此举系属违令者。在大坑东徙置区,即继石硖尾开辟之徙置区,有庆祝十月十日之委员会设立,遂成徙置事务处职员与居民联络之方便媒介。在李郑屋区,即上述三徙置区中最后兴建者,去年十月时完成大楼仅一座,该处幷无代表团体存在,惟该处居民之请愿及建议,系由徙置区职员依照命令办理。

8. 十月十日上午约九时十月十日

上午九时,一位徙置事务处低级职员主管李郑屋徙置区大楼而住在中座楼宇(即G座)顶层职员宿舍,察觉该座楼宇墙上贴有小型国民党旗及若干国民党徽号。该职员及另一管理该座楼宇之职员将墙上纸旗撕除,惟不能将两个大型「双十」徽号除下,因标贴位置系在此座「H」型楼宇横贯部份之外墙上,该处甚为显著惟无法到达者,而该楼宇横贯部份外墙面临一条通往主要大路之街道。在上午约十时三十分该两个大型「双十」徽号部份经被移去。在十月九日午夜后,纸旗及「双十」徽号在G座楼宇墙上张贴,包括在顶层徙置职员宿舍,惟在同区内其他十座楼宇甚少有此种现象,此事暗示徙置居民认为管理该徙置区之职员对庆祝装饰管制过严而故意向其挑衅。该职员知悉其上司,即主管各徙置区之徙置督导员,将于十月十日上午巡视李郑屋徙置区,因此,更须奉命维谨,对贴旗之企图加以取缔。现无理由相信,主管该区职员所采取之动作,除忠诚遵守命令外,系具有其他动机者。

9. 上午十一时后不久上午十一时,羣众包括儿童多名在徙置区办公室前,开始集合,要求赔偿,俾可补置经被清除及撕毁之旗。一小队警员到临,其主管警官劝导羣众散退,但不生效果。此时三百至四百羣众集合要求赔旗。两位徙置区职员乃标贴纸旗六七面,以期平息众议。此时羣众开始分队离开。距此时不久之前,即约在上午十一时四十五分时上午十一时四十五分,该区警司到现场视察后离去,用电话报告驻九龙警察总部指挥九龙新界区之助理警务处长。当上述警司返回徙置办事处时,彼曾发现羣众再度开始集合,要求由该有关之徙置区职员就除旗事对羣众道歉。当时该徙置区职员经离开徙置区大楼,而一位更高级之官员(即主管徙置区大楼之徙置督导员)到达。此时羣众又增至约五百人。惟当时羣众并无敌对迹象,而助理警务处长对在场警司所发之命令系使该事件和缓及避免用武,彼认为如系用武可能使情况恶化,而当时之情况比诸在一个国庆节可能发生之地方事件并无异致。助理警务处长继与驻港方警察总部之代理副警务处长硏讨当时情况,认为应付办法,以机智及劝导比用武较为需要。

10. 羣众当时要求由徙置区职员燃放爆竹,此系属传统性之道歉方式,遂有往取爆竹之举。当羣众等候爆竹时,最少发觉有煽动者一名参加向同情国民党人士挑拨,而当时麕集羣众大部份系属于国民党同情者。至下午一时十五分下午一时十五分,羣众约增至二千人,其中大部份系来自徙置楼宇抱好奇心而作旁观者。警方乃增援至四队共三十二人。下午一时三十分时下午一时三十分,爆竹已送到,惟未获一部份羣众满意,彼等显然决定欲利用当时情况滋事。旋有发言人要求送出十万头爆竹,俾可自该座楼宇绝顶处悬至地面燃放,并须在该座楼宇上架起孙中山先生及蒋介石大元帅之像而衬以一大面国民党旗,又须由该管理大楼之徙置区职员在中文报章上及当此等羣众面前公开道歉。羣众中大部份虽无敌意,惟下午二时前之情形下午二时,对该事件不易解决,实至易见。

暴动经过

11. 第十三至第四十三段描述九龙暴动一般经过。此项描述系以发生时间先后为序,除非为简明起见而须不按次序,将某一事件或某区之整个情形叙述。本报告书附录中具备地图,将各事件之发生地点编号,以供读者参阅,俾能对事件发生之情序,有如身历其境。

第一阶段

李郑屋徙置区大楼及南面毗邻之街道

(十月十日下午二时至三时廿分)

12. 在此第一阶段当中纷乱情形十月十日,系限于徙置区大楼及西南面以青山道干线为界之挤迫地区参看乙图,当此阶段完结时,曾有约三小时之平静。助理警务处长经已命令所有由其指挥之指挥室全部人员当值,并饬令防暴队准备在短促之通知内出动。在香港本岛总部之副警务处长,及经其转达之代理警务处长(以下称为警务处长)不断接获有关情况之报告。

13. 下午二时助理警务处长及其率领之防暴队一队六十人下午二时,由与现场相距约一英里而在九龙中心之总部开赴现场。抵步时,该员将防暴队驻在附近地方准备一切行动,而不为人羣所见。其本人则与从上午十一时四十五分起即在现场A座徙置区大楼徙置办公室之区警司会面,该徙置楼宇系最接近大路者。助理警务处长估计当时人羣有一千人左右,民众情绪似乎不怀敌意,而人羣已渐趋疎散。下午二时十五分左右下午二时十五分

第一事件,喝彩声一起,即见有人从后面闯进徙置办公室之其中一房,将其中一职员殴打。办公室旋由警察看守,受伤人员遂被送入医院。人羣似乎是好奇,但仍然不怀敌意。

14. 约下午二时廿五分下午二时二十五分

第二事件,其他一职员正设法离开该地区,为人羣中之一部份由街追赶至大路,在大路上,遭受痛殴。当警队抵步时,此人因伤满沾血渍,躲避于一辆货车内,被约三百人所包围。直至三队警察(廿四人)集中力量,始能在人羣中打开一条出路,将该人救出送往医院。当时人羣反与警察为难,从附近之店铺取出汽水樽,向警员投掷。助理警务处长,认为在场之警察人数如用警棍冲进,将无效果,遂决定用催泪弹应付,一共发出四枚,人羣即向青山道消散,而复返徙置区大楼。此事件证明系一转折点:直至现在,人羣之怨恨,系集中在徙置区职员身上,盖以其「干预」「双十节」之悬旗故也。人羣中大部份系同情国民党之徙置区居民。警察经将人羣心目中之「罪人」救出,此举予人羣中之非法份子以机会,将其情绪转而对付警察。虽然暴动者在随后之纷乱中,利用国民党旗为徽号,但原来之紏纷,自当时起大致已被遗忘。

15. 不久之后,第二队防暴队,由南面相隔半英里处在深水埗最近之警署开到青山道,另有四队防暴队奉命开赴现场。约下午二时三十分下午二时三十分,当增援警队抵步后,助理警务处长已有六队防暴队(约三百六十人)归其直接指挥。于是遂将两队置于由青山道至徙置区大楼之两街道相接处。几乎在同一时间中,即见浓厚之黑烟从大楼方面而起,一队防暴队奉令前往调查。此一防暴队被人从两座徙置楼宇之骑楼上纷掷石头,故须发射摧泪弹三枚,而将掷石者驱回室内。当警队抵达大楼转角处之徙置区办公室时第三事件,发现该室已被抢掠一空及一部份着火,一大堆家俬及档案正在外面燃烧中。消防队奉命前往,于下午三时将火扑灭。

16. 因警察采取行动之故,人羣遂由接近之地区分散。助理警务处长命令用一行「拒马」警戒线,循周围之街道将A座徙置楼宇(办公室所在之楼)包围。此项处置,并未受到干预。一切交通在青山道上,再度开始恢复正常。下午三时二十分下午三时二十分,所有人羣经已消散,情形亦归平静。助理警务处长决定最善方法,不将大队警察遗留以避免惹起人羣对该区之注意,乃饬令四队防暴队,开回各该警署,祇留下两队,一队防守「拒马」之警戒线,一队作后备队。下午三时三十分,副警务处长,奉警务处长之命,巡视该区,觉各事均属平静,故其报告曾谓无理由预料骚动将会恢复或扩大。

17. 事端发生之现场,系一块小过四百英码丁方之地区,此地区系由李郑屋徙置区大楼至青山道干线,其位置系在九龙西北之郊区,其直线距离半岛之尖端,超过三英里。有关之羣众,大部包括徙置之居民被认为系国民党党员者,故对「双十节」极为热心。所述之纷乱,系有其在当地之特殊起源,而非系有计划者。在此暂时平静时期中,并无理由预期该日继后会有较为严重及广泛性之暴动发展,但警方仍继续随时准备应付。经常有消息向香港及九龙防军陆军司令报告。因此事件而被拘者两人,受伤者三,四人。

第二阶段

(十月十日下午六时三十分至十月十一日上午六时)

(甲)李郑屋及深水埗地区

(乙)旺角地区(向南面)

(丙)大坑东地区(即()项之东)及以外地方

(甲)李郑屋及深水埗地区[编辑]

(十月十日下午六时三十分至十月十一日上午六时)

18. 约在下午六时三十分下午六时三十分,当时出外工作者均已回家用晚膳完毕,而青年人成羣结队开始沿李郑屋地区警戒线之「拒马」集结,同时羣情汹涌,用秽语污言,向警察辱骂,并有人将石投掷,当时挑战之态度及激烈之情绪较前增加,对于警察之劝谕离去,均置之不理。现据悉当日早在下午六时,三合会人员,即开始集合伺机骚扰。此种情形确与当时羣众之汹涌情绪有关。而香港岛方面之防暴队两队,当时正准备调往九龙。约在下午七时下午七时

第四事件,在警戒地区近西北角之羣众中,有极大之国民党旗二面出现,嗣后在该地点有部份「拒马」被破坏。但由八人组成之警队施放催泪弹后即将此等羣众驱散。然后助理警务处长与包含四个防暴队(二百四十人)之生力军抵达。该助理警务处长调动警员将羣众分散,并防止其再行集合,更决定将坐落警戒地区与青山道之间之民房一座划入警戒地区之内,但并不将地区扩大使免纷乱向南伸展。然而散漫之羣众继续在警戒地区周围地方集合,而不时向警员掷石。在下午八时十分下午八时十分

第五事件,助理警务处长命令防暴队两队出动,在徙置大楼中部楼宇两边,每边分布一队,施放催泪弹将麕集在附近地区之羣众驱散,同时将「拒马」组成之警戒线伸展至大路,以符合较早决定之办法。在警戒之东南边,在下午八时三十五分左右下午八时三十五分

第六事件,一队有寻衅性之羣众在一戏院外发生一次大骚动。此等羣众,

第七事件,被催泪弹逐回,但继续不时向警员掷石。数分钟后,防暴队一队用催泪弹将此等羣众驱散至东南方两座屋宇之距离,而警戒线之范围亦照样伸展,更将横街二条在与青山道接连处予以阻塞。现时包括在警戒线内之楼宇有六座。

19. 在下午八时与九时三十分间之情形,纷乱逐渐由李郑屋地区向东南两方伸展,惟仍在距离大路相接处半途之界线内。在此时期,警方目的,乃为将骚动地区予以限制,并防止其向九龙蔓延,同时并将大部份系属本地居民之羣众驱散,并劝谕其回家。在李郑屋最接近之地方,警方以相当力量保持,包括六间民房或徙置楼宇在内之范围,但未能对该地区东南两边之暴动羣众有所接触。此等羣众当时祇从事向警察以游击方式掷石。大约由下午九时三十分起,在范围内之情形受到合理之控制。但新暴动事件又开始在南面发展,以大路相接处为中心而趋向于各横街。车辆多辆包括搭载军人者在内曾被袭击。现据悉在下午十时左右一队羣众约一千人,由携带国民党旗之十四K及和安乐三合会会员率领,由石硖尾徙置区大楼出现,开始向车辆掷石。继后并袭击嘉顿面饱公司(参看第二十三段)。到下午十时三十分下午十时三十分

第八事件,大规模暴动正在大路相接处发生,当时该处之吶喊领导人及持有国民党旗之各组正煽动羣众造成更多之纷乱。为应付此严重形势起见,有防暴队二队由南面抵达,而助理警务处长由李郑屋地区更调来三队。而驻守以前在沙田及荃湾设置路上障碍物之警员均奉令停止由新界进入九龙之车辆,同时在警察总部附近亦设置其他障碍物以停止向北驶之车辆。在下午十时十五分左右,副警务处长离开香港总部前往九龙指挥室主持,因助理警务处长须在纷乱地点继续指挥工作一个时期,事至明显。在此时期,主管香港岛方面之助理警务处长奉命特别警惕,防止纷乱蔓延至香港方面。而政治部人员则被派出至事件发生地点附近,调查报告各事件之发生。该晚情形之严重性,众均认为与时俱进。因纷乱蔓延之故,暴徒之策略亦随之变更。其在渐加广泛之九龙骚动地区内者,变为极端流动性,遇警察抵达时,即行分散,然后在附近街道再次集结,继续袭击车辆、店铺等等。虽然警务处长有命尽量使用警棍或催泪弹,但对于此等迅速流动不易成为动用警械或催泪弹目标之暴徒,甚难以警队应付。

20. 同时消防车二辆经已抵达第九事件,以扑灭与青山道干线平行之街中小火。下午十时左右下午十时,在归途中转入大道不久之后,为首之一辆设有五十五尺长之救生梯一具遭遇暴动羣众以砖、三合土块、及樽密击,而企图阻车前进。驾驶人被石击中头部遂对该车失去控制第十事件,以致冲向人丛并驶上行人道上而将数人压向路边墙上。因此意外,立即丧命者二人,其中一人为女性。另一人在医院丧生,而重伤者则有五人。救护车于驰往出事地点途中,被暴徒由路边、骑楼、及天台继续向其掷石,其密如雨,而在受伤羣众被舁上救伤床搬进救护车之际,竟有一伤者为石击中。此严重事件及所造成之死伤更激动羣众之忿怒情绪。下午十一时左右下午十一时,在同一地点有陆救军护车一辆,被人掷石,驾驶人被击晕去,该救护车遂冲向失灵之消防车背后。该消防车因而全毁。第一次意外事件发生后,不久,副消防局长即乘辅助消防队之吉甫车前往该地点距离大路相接处约四百码,该车被羣众强迫停驶,该副局长与消防局督察将车交由驾驶人看管,而步行前往。继后不久,该车驾驶人即被包围掷石,迫要逃生。羣众遂将车推倒第十一事件,并用火将之燃烧;该车亦完全毁坏。此等事件乃描写当时大路相接处附近之情势。在一个四百码丁方之地区内而与大路相接处即成为东北角之地区。警方防暴队八队随后增至十一队,继续以全力应付大批暴徒羣众,向之作流动式之追击,直至十月十一日上午三时为止十月十日至十一日。

21. 下午十一时二十分左右护督由署理布政司陪同前往警务处之控制室访晤警务处长,由该处长就情形作详细报告,包括警员之编配及使用武力之程度及武器之种类详情,并解释谓纷乱情形虽然严重,但仍不欲命令其部众放弃非于万不得已时方使用火器之宗旨。倘当夜暴动继续,则正规警察将感疲惫,因其中多人经于当日全日当值而未有替班,此点当时已甚明显。因此遂动员警察辅助队,在上午四时超过六百人已到达当值。在十月十一日上午八时有一,一五〇人已报到,后来总数达一,五五一人。警察辅助队组成一防暴队及接管九龙警察总部之全部无线电控制,直至十月十五日下午四时复员时止该队有驻守警署者,有驾驭无线电警车及警轮者,并有负保卫,巡逻及看守之责者。此点证明该队对警察力量为一有价值之增助。下午十一时二十分政府用播音方法劝谕居民离开肇事地点,并间歇重复播出直至午夜为止。在十月十一日早晨政府发出同样警告,嗣后间歇播出,直至施行戒严时止。午夜后不久遂成立九龙军警联合总部(参看下开第三十二段)

22. 在李郑屋原来骚动地区暴徒继续间歇向警察掷石,惟受催泪弹阻止。上午二时徙置区大楼平时由警员一人驻守之警察分驻所报称被袭十月十一日

上午二时

第十二事件;证明有冲进该分驻所之企图。不久警员由该分驻所撤退,李郑屋情形逐渐变为宁静,直至上午三时三十分防暴队一队奉命调回九龙总部,以便派往他处工作。上午四时并无其他事件发生,在上午六时其余之防暴队遂向总部撤退上午六时。

23. 同时嘉顿面饱公司发生大火第十三事件。此公司为一间大型机械化焙烘饼食公司,设在一幢三层混凝土建筑物内,坐落两条大路之角而面对大路相接处。在下午十一时廿五分该公司停放于屋后之十二辆货车,被暴徒用火焚烧。而公司之建筑物亦被掷石。午夜前该公司之楼下亦被波及。而因有易燃货物故,焚烧炽烈。其时附有正在燃烧物质之担杆,亦被人由该建筑物之破烂窗口投入,以助火势蔓延。消防人员在驰救途中及在火警地点均被人掷石,并时需警察保护。因水喉掣所在地点贴近羣众,警察需清除道路以便将掣开放。同时该公司贮藏面粉之二楼,亦已着火。此次火灾可能向青山道蔓延,造成更大灾害,惟因消防人员奋力抢救,约于二小时后,遂能将火势控制。

24. 约在午夜时分午夜,当时情形,照警方观察,有一大羣暴徒,仍集中在大路相接处左右及石硖尾徙置大楼之东,而其他羣众则在大路相接处西南各街道中发生暴动第十四事件。助理警务处长决定清除钦州街。此重要街道,系由大路相接处向西南经深水埗警署而至海边。此种工作,系由防暴队一队所完成。该队警员需频频向横街之暴徒施放催泪弹第十五事件。同时,经艰苦奋斗之后,警察对大路相接处逐渐获得紧密控制。在午夜与上午四时之间,此地区内最少有商店六间,包括金铺一间及嘉顿面饱公司支店两间在内,被三合会党徒抢刼。

25. 反抗中心十月十一日,现由大路相接处沿大道南移。在大路相接处外,第一行人横过马路处,及南面第二及第三行人横过马路处之障碍物外,在路上有火一堆。上午二时卅分上午二时三十分

第十六事件,助理警务处长驾车由该路驶下,并决定使用呕吐弹,遂获得冲过障碍物,并将大路清除,至离大路相接处外约一千码。在十月十一日凌晨之时,警务处长认为仍有暴徒若干批,人数由一百至七百不等,从事在深水埗放火,殴人及向他人物件袭击。但上午二时起,此种事件,不若以前之严重。而在上午三时,因警察采取连续与广泛行动加以对付,此种事件已减少为小组歹徒之零星滋扰。但在上午四时卅分,警务处长认为应取得启德空站司令官负责保卫机场之同意,以减轻警察之负担。

 

(乙)旺角及南面之地区[编辑]

(十月十日下午十一时至十月十一日上午六时)

26. 旺角地区在晚上时候十月十日,经常人羣挤拥,此种情形,直至十月十日午夜为止。约下午十一时歹徒结成小队下午十一时,开始集合于旺角警署附近,在弥敦道北部之两道路交义点第十七事件。此警署离大路相接处之南,约一英里之遥。各队歹徒,开始暴动,车辆被人掷石,而正规警察,亦有几名受伤。在此区域中,暴徒刼掠,亦有多起,此种暴徒,大部份系和字派之三合会员。上午一时三十分左右十月十一日

上午一时三十分,一部份之防暴队,用催泪弹驱散数以百计之人羣。直至上午五时三十分,一队一队之歹徒游荡于弥敦道区域之南至柯士甸道(此处离半岛之尖端约半英里)肆行抢刼及掷石。此混乱情形,渐由警察控制,直至上午六时此区平静无事上午六时。

(丙)大坑东地区及以外地方[编辑]

(十月十一日半夜十二时卅分至上午六时)

27. 半夜十二时卅分十月十一日

半夜十二时三十分,九龙警察总部控制室,接获报告,谓有可疑人物,正在齐集于香岛学校附近。此系一所新近建筑而有共党色彩之私立学校,距大坑东徙置区大楼之东北,有一英里四份一之遥。该区大楼与其他较西之两区大楼一样,其居住之徙民,系显明同情国民党者。十五分钟之后半夜十二时四十五分

第十八事件,接获报告,谓该区之警察分驻所(系一名警察驻守之房间),经已着火。一督察率同十六名警员,即奉命前住调查,发觉该分驻所已被抢掠,所内各物,正在外面燃烧中。较迟之情报,谓此事与十四K及和安乐三合会党徒有关。该队警察队遭受该区之暴徒及由徙置楼宇骑楼出来之徙民密袭,迫得后撤,以致不能达到该校。在此时候,警察队受伤严重,督察一名,警员四名,随后被送入医院。此一警队在该区之南,遇见一防暴队,该防暴队即用催泪弹以驱散暴徒,并展开阵线,使暴徒留在徙置范围之内。上午一时十五分,该校又复召警,第二队警察即奉命前往。此队抵达一据点,俯瞰该校,据报并无混乱迹象,此队于是撤退。上午一时五十分上午一时五十分,又获该校报告,谓约有七十人,似系企图将该校舍纵火。惟当时不能从主要暴动中心点,抽调警察前住调查。其后复接得召警报告,时值上午三时三十分上午三时三十分,在该区南面之防暴队奉派前往巡视该校。同时仍在大路相接处之助理警务处长接获紧急消息,谓该校经已着火。助理警务处长立即率同一防暴队前往该校旋与在开赴该校途中之第二防暴队相遇。助理警务处长,率同防暴队两队,通过大坑东徙置区大楼,未遇反抗。上午四时三十分左右助理警务处长抵达该校上午四时三十分

第十九事件,发觉一大堆家具等物,在外焚烧。该校正座曾经局部着火惟该建筑物,并未受到严重之威胁。据后来调查所得,第一次向该校进攻,为该校职员击退。在上午三时至四时之间,暴徒将毗连之一所寮屋,放火焚烧,闯进该校广场,将该校楼下抢掠,并将家具等物,搬出外间焚烧。助理警务处长,进入该校,见有二十多名职员,在楼上之房间。受疑放火者十一人亦被发觉匿在该楼之内,于是交与警察看管。警察将楼内之火扑灭同时开到该处之消防车,将外面之火扑灭。防暴队之四组队员,拨往防守该校。其职员经警察劝告为自身安全计,撤离该楼。同时较东而接近飞机场之九龙城方面,亦报告谓在凌晨时有较小事端发生。在上午三时四十五分左右,据报有人羣将接近飞机场大门口之交通亭捣毁,此队人羣旋被警察驱散。

28. 到十月十一日上午六时,整个九龙平静无事。所有防暴队奉召回署休息,而代之以实力充足之流动巡逻队。街上之毁坏车辆,已告清除,而公共汽车亦恢复行走。此阶段之目的,系拟使九龙一切情形,在「双十节」后清早恢复原状,上午八时四十五分上午八时四十五分,副警务处长回返全港警察总部,向警务处长报告。当其作报告时,副警务处长表示意见称,鉴于混乱如此广泛,而局面又被非法党徒利用,假如此种情形再度发生,则须采取严厉措施。警务处长同意,如混乱情形再度发生,即系暗示有计划扩大暴动行为,如证明为正当时,需用较强之力量以资应付,包括施用火器。直至现在,警务处长之支持限制使用火器政策,系受到事实影响。盖当时尚有甚多好奇观众在人羣之中,若遽行开火将召致重大死伤,此辈被动份子亦包括在内。

29. 直至现在,暴动系发生于「双十节」之下午,黄昏后及晚上时间。当占九龙西北部人口大部份之国民党同情人士,正欢乐得意,并作反抗中国现在政权表示之际,正是受三合会及不法歹徒利用之大好时机。因警察在十月十一日清晨,已将暴动控制,则预料庆祝人士在节日后清凉时光,不易为歹徒鼓动,而继续为非作歹。在此第二阶段当中,警察出动共约一千一百名,此数不包括巡逻小队。所用武器系警棍及催泪弹,在较后时期则用呕吐弹。个别警员,曾发枪数响,只系为自卫而已。死伤人数,计有由消防车失事而致死者两人(第三人随后死亡),大约二十人受重伤,其中一人为枪所伤。五十人受微伤。警察方面之受伤者,亦有相当数目,其中十名受伤严重,须送医院治理,此十人之中,有一人须要留医。约有一百四十人被捕。

第三阶段

(十月十一日上午十时至十月十二日上午一时)

(甲)李郑屋与深水埗

(乙)旺角及油麻地(南面)

(丙)九龙东部及东北部

(甲)李郑屋与深水埗[编辑]

(十月十一日上午十时至下午七时卅分)

30. 一切纷乱将于「双十节」日渡过后可以寝息之希望,幷未实现,而事实证明第二次约四小时之平静时间,比第一次者超出不多。十月十一日上午快到十时之际十月十一日

上午十时

第二十事件,一队警察巡逻队报告在暴动发生之徙置区大楼李郑屋附近,被人数众多之羣众掷石,一防暴队于是抵达幷在该地附近青山道干线路口处,将人数众多及情绪冲动之羣众驱逐,惟因警员人数不足,未能将羣众由该地区驱散;另一队到达现场,幷施放呕吐弹,于是羣众遂分散,惟于枪弹射程之外,再次集合。第三队到达青山道干线时,羣众经已散尽,幷将道路继续开放,警员得催泪弹之助,将羣众驱向横街分散。约在中午时,继续活动之三合会会员,抢刼青山道两间食品商店,及两间工厂。继后有其他暴徒,在九龙半岛若干地点,强迫坐车者购买国民党旗。三合会会员亦有乘脚踏车及汽车售旗者。下午十二时四十五分左右第二十一事件,一大队羣众,在该大路相接处附近集合,幷在该处西北一百码地方,竖立障碍物横贯青山道;此种障碍物为运送催泪弹药至李郑屋防暴队之装甲车一辆在途中撞毁。该车警员施放催泪弹,得此助力始将环绕该车之羣众驱散。

31. 在同一时期另一队暴徒约五百人第二十二事件,在障碍物以南之隔邻街道集合,幷开始沿街涌向五百码外之深水埗警署,途中幷将街中之汽车二辆焚烧。此队暴徒,由携有国民党旗之人领导,此种情形,在骚动期间,至为普遍。另一队人数与此大约相同之羣众,则正在警署与海边间之地区发生暴动。此等举动,被认为对警署有威胁性,区警司用防暴枪将暴徒击散,幷将该地区若干横街封锁。时有装甲车一辆到达,适在向北逃走之暴徒之后,遂将暴徒分散,同时甚多之暴徒继续环绕在大路相接处及沿大道向南一英里,或一英里以上之地方暨该路两傍之街道集合。增添之两防暴队奉命调往此地区,连以前之防暴队合计为五队(三百人)。虽警察增援队伍迅即被调往首次发生事件之地点。但此等再起之纷乱,发展十分迅速。暴徒之流动性及逃避性更大,而催泪弹之效力祗能在一地点短期将暴徒驱散。暴徒所采用之策畧,为在街道上以木料与纸料焚烧,以吸引消防车趋集,然后由街上及附近楼宇上向消防车猛烈袭击。在此时期消防局车辆,如无警员警卫,不能应召。至此警务处长确认暴动已超越因国庆节庆祝,而致之羣众疯狂阶段,而系由不守法之人为其本身目的计,而加以教唆及煽动。在该晨拘捕曾经宣誓入会之三合会会员二人,曾承认此等团体参加煽动及指挥暴徒,此点证明警务处长所料不虚。由于正常策畧不能将局面迅速控制,警务处长遂于上午十时后不久坚决下令对暴动不惜以任何需要之方法尽速加以控制,如因情形需要时,应断然对暴徒开枪。

32. 下午十二时卅分护督下午十二时三十分,英军司令,及警务处长,在警察总部指挥室内开会检讨局面。至此时止,暴徒多能以闪避策畧逃避警察之惩罚行动,因出事地区之街道纵横,屋宇栉比,实予暴徒以优良之掩护。虽然当彼辈在某一纵火或抢刼之特别行为中其动作集中,但甚少企图与警员对抗,祗在警员面前分散而在警方视线外之地方再集合。因此最大之需要为将暴徒局处于有限之地区内使警察得以全力对付之。会议决定出动军队支持警察。在整个暴动时期,警察总部与在九龙半岛尖端之香港九龙驻军总部密切联络。据十月十日下午九时警方对当时之局面报告称驻军曾向炮兵两团警告,谓将需担任保安工作。下午十一时该两团炮兵均奉令各组成两保安队(每队卅人,总计一百二十人)准备随时出动。午夜后不久九龙之军警联合总部经已派人驻守。十月十一日上午十时陆军总部警告一营步兵凖备于接到通知后一小时内开往九龙,而于十一时卅分,其他两营连同侦察车,亦接到同样训令。下午一时四十五分下午一时四十五分,此三营军队及侦察车,遂奉命开往九龙。

33. 下午二时下午二时,防暴队由当时贴近暴动边缘之九龙警察总部出动,将大道及各横街上之羣众驱散,直至大路相接处止。有三队警员(一百八十人)被派出负责此项工作,并有命令于必要时发射实弹。暴动羣众在警前溃散,故防暴队抵达大路相接处,并未与暴徒接触及开枪,遂与早在该处之警员两队联合,在四面建立警戒线。当时在大路相接处之最接近地方有五队防暴队(三百人)。由东面最接近地方之石硖尾徙置区大楼之掷石举动,因间歇施放防暴枪而获得加以控制。但由南面扫荡之举,并未收效,因各组暴徒均能由横街赶回,并在大路相接处警队背后再度出现,并继续其破坏行动。

34. 直至下午二时之一段时期中,在李郑屋西南面及南面直达海边,及大路相接处外东南之全部地区,乃为纵火,抢劫,及袭击人物严重事件发生所在。深水埗邮局被袭,汽车多辆被焚。下午一时三十分左右下午一时三十分

第二十三事件,在大路相接处附近,驻港瑞土副领事(M. ERNST)夫妇,在所乘之出租车被暴徒迫停后复被袭击。该出租车被倾侧并被焚烧。该副领事夫妇二人均被灼伤,而副领事夫人,后更因伤在医院毙命。该出租车之驾驶人幸能逃脱,但有暴徒一人在当地被焚毙,而另一暴徒,后因当时被灼伤而毙命。有七人经已被拘,控以谋杀瑞土副领事夫人之罪。此后不久,警务处长下令大路与大路相接处之治安,应完全维持,如遇需要时,可断然开枪。下午三时三十分左右下午三时三十分,助理警务处长率领一队防暴队出动,并由两保安部队予以支持,将大路至大路相接处扫荡。警员向掷石暴徒施放防暴枪,而各横街,则由经已从大路相接处地区向南移动之一队防暴队,依次予以警戒封锁。此种扫荡工作系属有效,而暴徒之包围行动遂得加以防止。下午三时四十五分,经已在警察总部接防之两队保安部队,亦奉令调至大路相接处。该处于下午四时三十分,经得此四队陆军(一百二十人)之助,完全予以警戒。流动之警察巡逻队,保护两翼。嗣后此地区之抵抗,遂逐渐得以克服。

35. 下午四时左右下午四时,奉命入九龙执行警戒工作之三营军队,开始到达。此三营之抵达,及警察决意使用火器,对整个九龙,尤其是仍在混乱之主要来源之西北地区,有显著之鎭定效果。如非暴动羣众,在原来李郑屋地区之大道四周,继续滋生轻微骚动,则九龙此一部地区,当较为平静。警察防暴队,得靠近在大埔道北之陆军纵队支持,将大路相接处,坚固扼守。当黄昏时候,此区之警戒工作,交由皇家炮兵两小队接管。下午五时四十五分,护督,英军总司令,署理布政司,及警务处长,在警务处长之控制室举行会议,决定施行戒严。下午七时三十分在整个九龙下午七时三十分,开始施行戒严令。而在深水埗区域内,则逐渐切实执行。约在同一时间,所有渡海小轮,停止行驶。除一两宗零星抢掠事件外,在该处地方,并无混乱事情,继续发生。

36. 步兵三营,在下午四时至下午六时,由新界开到九龙。于下午七时三十分开始施行戒严令时参看乙图,业已布防完毕,将九龙分为三段,其间一切行动,均受保安部队控制。其一营之防区,包括九龙西北部之主要暴动中心点,直至界限街。该街适在九龙总部之北,将深水埗区与旺角区分开。此防区东面以铁路线为界。第二戒严区包括旺角与油麻地两区,直至与半岛尖端相离半英里之柯士甸道,东面亦以铁路线为界。第三营则负责铁路线以东之地区。每一营之总部,均设在区警署之内。由十月十一日傍晚起至十月十四日止,实行飞机侦察。每一架飞机,载有警官一名,作为观察员。皇家空军出动二十二架次,而香港辅助空军则出动三架次,每架次飞行约一句钟。此种办法,对于向无线电警车及总部报告羣众行动及火警,最有价值。

(乙)旺角及油麻地[编辑]

(十月十一日下午二时半至十月十二日凌晨一时)

37. 约于下午二时三十分十月十一日

下午二时三十分

第二十四事件,暴动羣众麕集警察总部南面沿弥敦道上,该道一直通至九龙半岛之中心。此等羣众系受暴徒领袖嗾使,而参加暴动。警方则屡次施放催泪弹,及开枪对付之。在此期间内,有一间存有中国土产之食品商店,被三合会党徒刼掠。此等党徒又在街上破坏交通标志及灯号,幷用石投掷广东省银行,引起轻微损失。傍晚间警察总部及旺角警署,被人用石袭击。其时戒严虽在施行中,惟该区之秩序至晚上十一时始告恢复下午十一时。其困难处,乃是对付小组之歹徒,盖其行踪飘忽,范围广阔,当警队迫近时,即暂时散开也。在晚上八时三十分据报距半岛南端不到一英里处之佐敦道相接处,有羣众多人麕集,惟经证实,系属夸大之词。祗有若干小队歹徒分布在该处之附近,企图从事刼掠及破坏而已。至凌晨一时十月十二日

凌晨一时,此位于九龙最南之区域,情形获得安静,并得以继续维持。

(丙)九龙东面及东北面(九龙城,红磡,及牛池湾)[编辑]

(十月十一日下午五时三十分至十月十二日凌晨一时)

38. 十月十一日傍晚及晚间严重之事件十月十一日,大部份系在九龙东面三个主要区域中发生。而直至此时,该区简直未受到影响。三合会人员,不法党徒及罪犯所出没之贴近启德机场西面之人口稠密区域,无疑系扰乱行动之渊薮。紧贴该地区之南,有马路相接处,而该处与机场中之一条跑道西端接近。该区之南,有一连串之事件发生,尤以红磡为甚,此处系一向东方伸入港内之填海地带,与佐顿道同一水平。在一个时期,纷乱范围向东蔓延越过机场,有工厂楼宇及其他楼宇若干受袭击及抢掠。下午五时三十分第一次由半岛之东接获报告称下午五时三十分:有羣众约三百人,在近红磡警署附近通往机场之主要道路上麕集。该羣众大部份属于工厂工人,幷无纷乱行为,一小队警察旋即顺利将彼等驱散。不久后,机场边缘道路相接处展开较严重之情况。该处有一极大之公共汽车终点站,据报谓该处有甚多公共汽车经被放弃,而有数百名羣众已在构成机场跑道伸长部份之空地上集合。九龙城区警司率领一防暴队出动,发觉该空地上散布约有二千人,用石向警方人员抛掷。另一队特别活跃之野蛮羣众第二十五事件,则在一条自该路相接处,沿北通往九龙城区中心区之窄街上聚集。此处附近之整个地区,随即迅速充满暴动羣众,拒绝散开,虽施放催泪烟雾,仍不离去。后用防暴枪,始将该羣众击散,向北窜退。该路相接处乃由警方施以警戒,幷用强力防守。下午三时至下午九时间,若干手持铁锤及铁棍之小队暴徒,强迫该区店主购旗每面索价五元至二十元。汽车驾驶人,行人及住宅,亦被强迫购买。下午七时三十分下午七时卅分,约有二百羣众聚于该路相接处之南,警方需开枪将其驱散第二十六事件。同晚再有两事件发生,其一系在左派港九纺织染业职工总会之支会外面发生,该会位于该路相接处之北。约有三合会党徒四十名用石向该支会楼宇抛掷第二十七事件,警方命令彼等散开时,彼等转向警方攻击,警方迫得开火。另一事件则在午夜发生午夜

第二十八事件,据报有羣众五十至一百人正闯进九龙城北之义和泰布厂。结果该厂有一部份货物被移去,而一小队暴徒,则在警方人员到达时逃逸。上午一时三十分警方接获第二次报告十月十二日

一时三十分,此次查出该厂经被搜掠。派往现场之警队乃向刼掠者开火,击毙四人,逮捕疑犯三十六人。该晚其余时间,此区安静渡过。再南之红磡区系半岛东面第二主要之纷乱区域,据报船坞附近两三条街道上有羣众聚集。下午约八时四十五分左右下午八时四十五分

第二十九事件,有一小队警员在该区被多人用石猛烈投掷,为避免被其制服起见,该队警员迫得使用手枪,结果,死一人,伤一人,羣众旋开始溃散。不久后一警方装甲车驶至,将羣众完全驱散。下午约七时三十分左右,有暴徒刼掠商店事件发生。

39. 据报称:在官塘道上机场外之东北方,下午九时十五分淘化大同罐头制品厂下午九时十五分

第三十事件,发生滋扰。当一名警方督察驾车到达该厂调查时,该厂经理对彼称,一小时前一队暴徒曾向其恐吓,如不悬挂国民党旗则实行捣毁其工厂,故迫得照办云云。不久后十月十一日

第三十一事件,一名机场空军军官,对该督察称:附近有三间小型工厂,即铁厂,棉纱厂,及首饰玉石工场各一,曾遭人放火及破坏。空军曾拘留与该事件有关之疑犯七名。当该督察到达空军部拘留室时,一名哨兵对其谓牛头角徙置区有火警发生,可以望见。当该员在上山途中至徙置区时,警车因障碍停止,被一队三十名配以重棍为武器之暴徒包围。警方乃开枪将暴徒驱散,并逮捕四人。嗣经查实,系一堆自两间小屋抢掠之家具等物正在燃烧,该警队回返九龙城警署,时约在午夜,在途中曾清除横架沿机场边界大路上之障碍物。约于下午十一时下午十一时

第三十二事件,一巡逻警车发现机场边道路相接处以南半英里路上有巩固障碍物堆起。一队警员乃驰往增援该警车人员,时有一班散布羣众向警员掷石,经警员开枪数发,障碍乃得清除,此役暴徒两名被击毙,一名受伤,六名被逮捕。夜间据报下午十时四十分

第三十三事件,红磡西南近铁路之何文田徙置区,另有一宗放火事件发生。徙置区办公室曾被搜掠,但当警员到达时,火势已被扑灭,工役宿舍,亦曾被搜掠。在现场幷无发现暴徒踪迹。十月十一日上午八时至十月十二日上午八时,一段时间内,另有三百六十七人被捕。

第四阶段

(十月十二日上午九时三十分至下午二时)

40. 在戒严令实施初期,在整个九龙半岛,西起荔枝角,东至机场外之区域,市民均须于十月十一日下午七时三十分起,至十月十二日上午十时止,全部留在屋内。由以上各段可以见到。市民并未有在晚上充份遵守此项戒严令。此项戒严令系第一次在香港实施,并在无线电广播台宜布后一小时左右,即付诸实行。就大体言,市民需要时间始能对戒严令意义有所认识。在实施戒严之最初几小时内,保安部队对破坏戒严令者,只予警告,而未有加以逮捕。但戒严令赋与保安部队以必需之权力,以便隔离参加行动之暴动羣众。当执行戒严令之步骤及随后逮捕破坏戒严令者多人之消息传遍九龙后,街上波动羣众,陆续离开街道,使到维持治安之部队,能够集中精神办理主要工作。由十月十二日上午十时起,整个九龙继续实施戒严令二十四小时,但五个戒严区各在不同之时间分别解严两小时参看乙图,藉以运送粮食及利便居民购粮。同时,又将戒严地区,在西北面扩展至荃湾(见下面第三章)在北面伸展至山岭后面之沙田参看甲图。到下午七时三十分,再将戒严范围扩展至荃湾以外六哩,将深井区包括在内。在十月十三日上午十时,半岛尖端之第一戒严区解禁,使到渡海小轮部份恢复行驶。二十四小时后,整个九龙宣布取销戒严。但在九龙西北区即曾经发生暴动之中心地区,于十月十四日及十五日两晚,由下午六时至上午七时止,再度施行戒严。在荃湾区,除每日两小时解禁外,戒严令继续执行至十月十六日上午十时止,十月十二日上午,甚多居民陆续离家出外,其原因系与骚动无关者。在警备线之军队以及警察巡逻队,因此将多人逮捕。此时,有小批暴徒在各处刼掠及放火,街上结集大量羣众,亦有多起。但其滋扰性质,并非有组织之紏众暴行,在任何一处其威胁性之程度,亦较诸以前两日为逊。在下午及晚上,因为戒严令更严格执行,情势渐见好转。

41. 十月十二日上午九时十月十二日

上午九时

第三十四事件,军队驱散一羣由李郑屋徙置区大楼结集在青山道之羣众。半小时后,在石硖尾结集之一批羣众,大部份系徙置居民,虽并无敌意,但拒绝离去,因此乘坐装甲车之警察,施放催泪弹将此批羣众驱入屋内。大约上午十时,近李郑屋处另有一批羣众五六百人,大部份系欲在附近市场购物者,亦须以催泪弹,使其退入屋内。上午十时二十分上午十时廿分

第三十五事件,有一大批羣众企图由南面越过警戒线返回徙置区之住所,被军队加以阻止。有人屡次企图在旺角区之大路刼掠一间食品商店上午十一时

第三十六事件,终于得手达到若干目的。较早一日,警察曾在该处向刼掠者放枪,将两人击毙。在十月十二日,一队警察接讯开到该店附近,再度向暴徒开枪,击毙一名刼掠者,并将其余暴徒驱散。上午另有其他两次袭击亦被警察驱去。上午十一时三十分上午十一时三十分

第三十七事件,李郑屋附近之大路上有两间售卖中国土产之商店,被人袭击及放火。其中一间,与隔邻一间兼售中国货品之玩具店,在上一日曾同被刼掠。麕聚之人数相当多,有一个时期,消防队亦被人用石掷击,但羣众并非整体上企图滋事,在施放催泪弹后便告散开。该两店之火势,于下午十二时三十分扑灭十月十二日

下午十二时三十分

第三十八事件,但店内全部货物均被抢去或焚毁。在该大路较北一处,有一队警察被袭,逼得开枪,结果有一人被击毙。下午一时四十五分,在九龙中部之何文田徙置区之办公室,再度被人放火。当警察及消防队到步时,纵火者早已逸去。大约下午二时下午二时,在大坑东徙置区大楼后面之香岛中学,又发生火警第三十九事件。在较早时留在该处负责之一队警察(参看第二十七段)因该区情势安静,经在上一晚撤退。当警察到达时,并未遇到抵抗,亦未发现纵火之暴徒踪迹。消防队在下午三时前已开到,但该校之灭火喉头早已被毁,因此无法自外间取水应用,以致不能有效压制火势。随后并未有接到其他在九龙之暴行报告。警察巡逻队四出巡逻,并继续逮捕破坏戒严令及受嫌抢刼之人。由十月十日下午三时李郑屋徙置区办公室最先发生火警之时起至香岛中学第二次被焚之时止,其间经过四十八小时,消防队曾在九龙应付十七次火警,一部份火势甚微,其他则属严重。另有九次火警,消防车无法驶近施救,大部份系属于汽车或赃物在街上被焚者。暴徒专门袭击消防车,救伤车,及穿制服之人员。因此不能不经常由警察予以保护。消防队拥有消防人员五百四十名,而在十月十一日获得后备消防队约二百名补充实力。同期内六辆救伤车出动约四十五次,并运送伤病者大约八十名到医院。消防队,后备消防队,及救伤人员,执行任务,成绩甚佳,遇到艰危亦未有畏缩。

第五阶段

(由十月十二日下午二时至十月十六日上午十时)

42. 现在已经明显,保安部队已能坚固控制局势,警察因此能够集中注意力,搜捕参加暴动,刧掠及放火之人,以及搜集证据将暴徒绳之以法,在十月十二日下午及晚上十月十二日,曾在深水埗及油麻地两区以及港岛方面大举搜查旅店及其他楼宇。在下午三时左右下午三时,又在九龙城一个细小区域进行搜查,捕擭疑犯二百名,及起回一部份赃物。大约下午六时三十分下午六时三十分,在石硖尾徙置区大楼搜查时,警察曾放枪数响示警,以便执行命令,使居民留在屋内。在该处有四百九十人被捕。直至十月十二日午夜,共捕获一千一百七十人,其中几乎有八百名被控以暴动或类似罪名,或被控违犯戒严令,在法庭受审。在十月十三日十月十三日

黎明,由黎明以迄中午,在暴动起源地之李郑屋,进行大规模审查工作;计捕去嫌疑份子一千多人,在两队保安军队协助下,列队操去。在下午三时三十分至七时之间下午三时三十分,在大坑东进行同样搜查,结果约有疑犯七百人被捕。各项搜查工作,均有军队协助,军队继而拘捕破坏戒严令者多名,交由警方依法处理。在十月十四日,制定一九五六年非常时期(扣留)规例,以便警方能调查数目庞大之疑犯。根据此项规例,警方有权将疑犯扣留十四日,以便侦讯,而无须将疑犯解往裁判司署办理,幷得由总督酌定,将扣留期间延长十四日。依照通常情形,警方只能将疑犯扣留四十八小时而已。

43. 在十月十四日上午十时十月十四日

上午十时,九龙全部取销戒严。两营正规军,连同辅助之侦察车,于该日撤退回营,但仍要候命随时出动。其余一营,暨两队保安军队,继续留驻九龙,当九龙西北区在下午六时再度实施戒严令之时,再在该区布置警戒线。该晚,警方继续在该区捕获违犯戒严令者多人。翌晨,留在九龙之一营正规军返回营房,留下两队保安军队在九龙警察总部候命。在十月十五日晚上,警方在九龙西北区再度施行戒严,至十六日晨戒严令终于取销。于是所有军队回营,联合总部亦无需人员负责。

九龙主要公共事业所受影响及回复正常状态

44. 在短促时间内实行戒严令,使到若干政府及公共事业为之中断。渡海小轮徇政府之请求而停航,祗有少数特别班次,专供主要服务人员,或协助滞留之人士返家之用。公共汽车及计程汽车均停止行驶,英段之火车,亦已停驶。但在十月十二日及十三日由华段开来之火车,获准进入九龙。车上所载之乘客,多系返回香港之居民,故得安排方法,将三千多名乘客,使其能通过戒严区或渡海。此外,有若干次火车为特别用途行驶。飞机乘客均在警察护送之下,坐车来往九龙南端之半岛酒店与机场之间,或直接用汽船由港岛载往机场。虽然有五架飞机奉公司命令转飞别处,但对于正常客机飞行,祗有极微影响。在十月十一日及十二日,未有客轮抵港或离港。清粪,清理擸𢶍,护送鲜鱼菜蔬及食米工作,以及邮务,初期均陷于停顿。在暴动期内,公共事业公司,如电话,电力,煤气及丽的呼声等,与其他政府机关,如市政事务处,水务局,政府新闻处,香港无线电播音台,天文台,及新界民政署等,初时俱因主要职员及供应品未能通过戒严区或渡海关系,以致在工作上受到多少困难。各公共事业公司之能保持效能不断,实为重要者。医务处所受困难特别严重,因在九龙医院及荔枝角医院伤亡者,充溢其中,盖当时正难以输送主要职员及供应品,及使病势较轻之病人出院而通过戒严区也。假如不是第三十三陆军医院及时慨予援助,收容受伤平民,难免发生阻碍。幸而临时得到军警护送,有时又借助军车运输,遂逐渐将困难克服。

45. 在戒严令许可之下,九龙方面之交通事业及渡海小轮便立即开始恢复。清道及清粪工作,在十月十二日晚上恢复,由翌日起回复正常状态。由十月十二日起,有大批菜蔬运到九龙各市场,而翌日又有鲜鱼应市,在暂时解除戒严之两小时内售与居民。除外来菜蔬之外,所售出之数量,到十月十五日已恢复正常;不过价格在一个时期内仍继续略涨。在食米方面,虽然供应未见拮据,但价格畧见上涨,因此由十月十三日开始,采取特别步骤,以食米运至九龙。到十月十六日,邮政恢复。其他不须依赖海陆交通之主要事业,则能够适应紧急时期之需要,维持最高效能。

第三章:叙述(荃湾方面)

目录

1     地区形势

2     前言

3     发生骚动

4     荃湾方面之伤亡人数

5     拘捕

6     概论

7     荃湾劳工状态之影响及回复正常之情况

8     维基文库注

地区形势

46. 荃湾地区为轻工业中心参看甲图,以纺织业及搪瓷业为首,其位置在由九龙至青山向西行,贴近海滨之大道上。荃湾市区,则距离九龙半岛之尖端,约八英里半,距离与大埔道相接处,亦即九龙暴动主要中心点,五英里半参看丙图。从其外表各方面而言,荃湾是一市鎭,包涵八条古旧中国式村乡,为新近建成之屋宇,及店户,连贯起来者。其中有二村乡,木棉下及海埧,为下文叙述之特点。至于荃湾市区人口,大约有六万人。

47. 主要之工业区域,沿大路伸延,由市区之东二英里葵涌起,至市区之西约二英里之地点止,有经已登记之工厂七十五间;雇用工人超过一万二千名,其中三千名为妇女;另有二千或三千工人在较小之厂号工作。此等工人,其中约有五千名是受雇于纺织厂者。距荃湾之西约五英里之深井,有香港酿酒厂,及九龙纱厂,后者雇用工人约一千一百名,在纺织厂内之工人,非荃湾居民者,绝大部份是居于宿舍及联同食用。因无家属同住,故除职业外,对该地幷无利害关系。彼辈大部份属于国民党,或共产党之同情者,由于所居如是密迩,两个工人集团间情感激荡,及发生争执,殊不足异。尤其是在十月一日及十月十日两个节日情形更为险恶。(参看第一段)此地区有甚多任务人为工会会员。在香港,除少数外,工会归入两集团,即该等参加同情共产党之香港工会联合会,(以下称为左翼工会),及参加同情国民党之港九工团联合总会,(以下称为右翼工会)者。粗计之荃湾工人之一半属于工会会员,其属于左翼或右翼工会人数大约相等。至于其他一半或多逾一半,乃不属任何工会,但大致言之,乃反对共产党者。与本文有关之工会,与若干其中有支会设在荃湾而属于左翼方面者计有——

港九纺织染业职工总会。

港九树胶塑料业总工会。

港九搪瓷业总工会。

港九丝织业总工会。

属于右翼方面者计有——

港九棉纱纺织印染业总工会。  此工会总部设在九龙红磡区,在荃湾各大纺织厂内,则设有厂委员会或厂代表。

前言

48. 一九五六年十月一日荃湾颇多工厂宿舍及其他屋宇,包括左翼工会楼宇,挂出中国共产党旗帜,以庆祝中国国庆节。其挂出共产党旗帜之工厂宿舍之一,乃属于位置在警署西三百码之宝星纱厂。此纱厂雇有左翼工人,约一百一十人。厂方不许在厂上挂出国旗,但工人得在宿舍悬旗,及装饰。一九五六年十月一日清早,有一住在此宿舍内之非共产党工人,将宿舍内左翼住客所悬挂共产党旗之一,及一装饰用之灯笼撕下。左翼住客当即向厂方抗议,该负责者其后被说服,将旗及装饰物放回原处,及向左翼工人道歉,该事件似已结束。

49. 在十月九日,此宿舍内之右翼工人挂出国民党旗及装饰物,包括贴在宿舍窗内之大字「中华民国万岁」标语,准备作下一日庆祝之用。十月九日晚厂方一职员照往常习惯巡视宿舍,当时曾着右翼工人将标语除去,因其可能引起同居宿舍左翼工人之反感。此请求在右翼工人中引起怨恨,彼等乃决定除去所有旗帜与装饰,幷于十月十日晨早实行。当时幷无紏纷发生,但厂方行动,无疑招致不满。厂方禁止厂内雇员庆祝其自己国庆节一说,遂散播该地区右翼工人间。此传说被人信以为实,引起工人间激动,但此事件未有向警方投报。

50. 其后发觉在十月十日之前,荃湾地区之右翼工人,已集会多次,讨论及计划庆祝国庆节。十月四日,右翼工会之宝星纱厂委员会,开会决定,将工厂装饰,及于厂方反对时,向其他工会呼援。又一委员会集会数次,以组织在荃湾戏院,及华兴学校举行之普通庆祝。会议主席初由右翼工会一副主席担任。十日晚上,其时「双十节」庆祝经已举行,幷非工人但包括国民党党员及三合会会员羣众,在华兴学校召开特别会议。讨论宝星纱厂事件,同意由「其他方面」相信暗指由三合会党徒,给予该厂右翼工人助力。十月十一日中午,该羣人再在学校聚集,此次集会宣称,在该日下午五时将由工会代表要求宝星纱厂厂方悬挂国民党旗帜,辞退所有左翼工人,及革除在十月九日反对装饰之职员;及其他工厂之右翼工人及三合会会员,将在厂前集合以示拥护。人羣内活动份子,用手帕环扎左臂,或将国民党纸旗放在外衣胸袋,以资识别。此外更定下工厂与华兴学校间旗号统系。十月十一日下午,在宝星纱厂之委员会委员,请求其他四间工厂派工人五十名,于该日下午五时来厂。由十月十日晚起之一连串会议(其时已知九龙方面骚动已经爆发),其结果,是荃湾发生之事均循一模样,尤其是在工厂内所生事端。举例而言,多次每段人羣之领袖,均用哨笛以节制其队众,受到攻击之建筑物,先在其前面地上竖起大幅国民党旗,向工厂厂方之要求普通包括悬挂国民党旗,辞退左翼工人,及给予右翼工会以有利地位。最低限度在三宗事件中,更勒索保护费。至于殴打左翼工人,则在全部暴动过程中,为普遍现象。

51. 驻在荃湾之警察,为副督察两名,其一任主管警官,或称副区督察,及其他各级警员七十人,警署地域乃属九龙西北深水埗区之分区。十月十日该地域一如其他地域,已增加警察巡逻,政治部人员亦派驻该市区。报告按时向深水埗区署送发。当副区督察得知九龙暴动消息,即在市区东边尽头处,堆起路上障碍物,由八人操管,更由每两警员组成一队巡逻队七队,注视大路及各街道。又一队巡逻队巡视大路北边之村乡,副区督察带同探目一人则按时视察其巡逻人员。

52. 十月十日及十一日上午并无特殊情态。但在下午则获一缉私员报告参看丙图

十月十一日,谓其本人被一队十人持有国民党旗者所阻截,及被逼用其车将该十人从深井送往离市区仅逾一英里之一地点。副区督察当即前往向该等人查询,据称彼等为右翼工人,受雇于联大建筑有限公司,得闻谣言称彼等在市区之装饰物将被左翼工人所破坏。在被命散去时彼等即行散去。已进行在荃湾西数英里大榄涌新水塘地洞工程之公司,其雇员则被认为包括前时国民党军人及三合会会员甚多。

发生骚动

53. 在大约下午四时三十分下午四时三十分

第四十事件,一名探目巡逻时在接近宝星纱厂处发现一队约五十名穿白衣黑裙头戴草帽之纺纱女工。此队由一邻近工厂前来齐同向厂方高呼,要求挂回国民党旗帜,此大约指第四十九段所描述工人在两日前自己除去之旗帜。其时人羣开始结集,大多数为穿黄褐色布短裤及衬衣之男性工人,其中有等发动向厂方呼骂。在此需加以说明者,此种男性及女性服装乃同情国民党之人士在开会时,聚集时,或示威时所穿着者。抵达现场之副区督察及其探目乃警告羣众散开,及以理相喻,但妇女辈继续呼叫,而羣众开始由各方面结队。其中有等男子手持长竹竿悬挂之大面国民党旗揷在厂前之地上,此时羣众估计约有五百人,情势开始激动,当一队被认出为联大建筑有限公司之男雇员出现时更为恶化。副区督察于是返回警署将情形报告,同时召集警队,该时并无反对警察之意图,故该副区督察得沿路行三百码之远而无阻,彼旋奉驻深水埗警署之区警司命令着即带同三队警员遄回现场,及设法用警棍及如必要时用催泪弹驱散人羣。

 

54. 当该副区督察带同警队配以警棍,催泪弹及三枝防暴枪回到工厂时,该警队连同便衣侦探,共约三十人发觉羣众经已增多,旗帜数目亦增加,工厂被掷石,甚多窗户受到破坏,羣众随之出言恐吓要将工厂焚毁,有数人手上携有汽油或煤油若干罐。彼等主要之要求为工厂本身应立即挂起国民党旗十月十一日。探目向厂方一职员提议不如遵办,但在场职员无一准备发出命令,反而在该厂闸门贴出布告命工人听候正式交涉。副区督察于是留下约九人以管理停在不远之警车及装有无线电吉甫车一辆,另与其人员向羣众前进。其时工厂外路上情形至为混乱,徒步或乘车或搭公共车而过者均遭攻击。羣众局部设法将路中车辆倾覆,及纵火焚烧,另有人则以石筑起横过路面之障碍物。警队尽力防止袭击及毁害车辆,但因混在羣众中而无法维持队伍齐整。副区督察命令其人员凖备施用催泪弹,但又因长途车数辆及汽车一辆接近,而在羣众之内有所顾忌,认为在将此等车辆移开之前,施放烟弹将产生危险。在此时副区督察由无线电接得命令于必要时施用防暴枪,但彼以为警员在当前环境及以彼等之微弱火力,此举适足以激怒羣众,而无法获得恢复秩序之效果。更复闻羣众中有人呼出若警员开火,彼等即将长途车及搭客焚烧。其时羣众有人已爬入工厂之内,从内开放大闸,旁近则燃放爆竹,似作为一种符号,羣众一部份即向闸外一队警员冲破,如潮拥入厂内。一经进入,羣众即行暴动,引火焚烧棉花及停在旷场内之一辆货车,又倾泻煤油在地板上用洋火燃点。有等则冲入工人宿舍,刼掠或毁坏其中器物,及殴打左翼工人。警队若干人随羣众入厂,尽力防范纵火及殴打发生。但此个别行动在庞大羣众之前不生效力。同此时期,警车亦遭受一部羣众之威吓,幸由一警目用轻机枪防卫得免,但附近一辆货车则被倾覆纵火焚烧,该时警察无法控制局面事属显明。更恐队员军器落入羣众之手,或羣众攻击警署得手,夺取贮存之火器。盖警署当时祗有队员十六人而已。因此,副区督察受命撤退,防卫警署。大约下午七时十五分警队回返警署之内下午七时十五分。随即请军方采取步骤以恢复市区秩序,此将于下文见之。

55. 在同时宝星纱厂内右翼工人之发言人向厂方提出一连串要求。大约在五时卅分有发言人五名见厂方要求悬挂国民党旗,辞退左翼工人,及将在十月九日命令除去装饰物之职员革职。此等要求未被接纳。其后,在工厂被攻击最激烈时,此五人中之二人介绍一生面人见厂方经理,此人对于暴徒似有相当权威。彼要求由经理挂旗,及燃放可能购得之最大串爆竹,否则将工厂焚毁,彼更要求给予一千元,在厂方交给此欵后,彼命令将已燃起之火熄灭,及率领羣众离厂。更后,厂内右翼工人领袖在厂膳堂集议后再次提出以前要求,更附加其他例如祇可由工会委员会雇用新人,厂方应承认工会委员会,及不得辞退工会会员等条件。在强迫之下厂方接纳此等要求,其后此厂即不再受到攻击。

56. 下午六时香港警察总部接得政治部驻荃湾派出所报告,谓在下午五时十五分宝星纱厂外羣众结集,与厂方争执悬挂国民党旗问题。下午七时十五分警队撤返警署之消息下午七时十五分,抵达警务处长控制室。警务处长决定不能由九龙或其他地区抽调警察增援队至荃湾,彼因此即请求该时适在控制室之英军总司令将军队开入荃湾将该地区控制,该总司令当即答允。

57. 下午七时十五分警察撤退,至下午九时卅分陆军保安部队由西面开抵,(下午八时至九时有警卫队队伍抵达及通过市区)在此一段时间内,左翼工会及其他楼房遭受暴徒攻击及刼掠,内面之人受到残暴之殴打及侮辱,当宝星纱厂内之暴乱在进行中,羣众一部离开该厂前往左翼港九树胶塑料业总工会之福利部十月十一日

第四十一事件,此福利部为一位于工厂西北山边之石屋,屋内人当即逃去,羣众于是破门而入,刼掠各处,更击破门窗及瓦面。羣众之主体当时有五百至一千余人,向东移动至警署,彼等经防守者以施用轻机关枪威吓后,继续向东移动,经过至石岗之路交接点后,由持有大面国民党旗之人领导,攻击左翼工会楼宇三处,第一处包括在隔警署六百码之木棉下区相邻之房屋第四十二事件,为首乃一工会联合会为其属会会员主办之诊所及配药室及其职员宿舍,其次则为港九纺织染业职工总会之福利部,合作社及图书馆,又港九丝织业总工会之福利部两者均设于村内相邻房屋之二楼内房间。屋内人设法防卫此等楼宇,但羣众破门而入刼掠各处,及在外面焚烧家具等,又痛殴屋内人,将不及逃避者带走。诊所之职员六名,其中四名为妇女,被由二楼牵出屋外,在两福利部中共有三十一人抵抗攻击,被彼等用布带缚为每两人一组,由羣众拖走,其中四人在此次事件中受殴击者其后因伤致死。接连福利部一屋,往昔用作膳堂者亦被刼掠。羣众更向东移一千码,攻击第二处楼宇三间第四十三事件,计有种植公会当地支会,邻近一间理发店,曾于十月一日悬挂中国共产党旗,及港九丝织业总工会会所。此会所内之人约有二十一名受到殴击,其中一人在后因伤致死。上述楼房全被刼掠,家具被毁为片片,工会会所更被用煤油焚烧,在攻击中,羣众之领袖持有用竹竿悬起之大面国民党旗,在受到攻击之地方即将之竖在其前面。

58. 在此阶段,暴徒遂分为两队,一队将刼掠后之左翼楼房内之人,共约六十人带至青山道,该处为荃湾中心点,建有牌楼两座,其一近红莲面饱店,另一则近荃湾戏院,该牌楼为用竹构造之巨大建筑物,有国民党装饰及图画,以庆祝十月十日者第四十四事件。在此处彼等被无情痛殴,以致有多人失去知觉,其中有若干人之外衣在被凶殴时被撕去,但无证据曾有强奸迹象。羣众第二队进入大路之南之海坝村攻击第三处楼宇第四十五事件,计有港九丝织业总工会之学校及港九搪瓷业总工会当地支会,后者曾抵抗羣众达相当时间。最后楼房被焚,抵抗者被迫退出,为羣众所执,猛烈殴击,及带至青山道处再行殴击。被攻击之楼房统被刼掠,与此等楼房相连之屋九间及海坝酒楼亦在羣众手中遭受零星损失。大约在此时间,一队警卫队已抵达荃湾东郊,羣众见之,乃在市区东端用石筑起障碍物横过大路。但不久即为部队所穿过,羣众于是散入内街任由受害人倒卧路旁。其中有等受重伤,有等则静卧不动以免再被殴击,此情景曾引起在荃湾见到六十尸体之传说,在整个荃湾区域,死亡或受致命伤者经证明共为八人。(参看下面第六十八段)

59. 在下午七时陆军总部接得荃湾暴动之报告,指出该地警察处境严重。五分钟后,地面部队总部通知驻荃湾西八英里之大榄营凖备在该处采取保安行动,团总部及四野战队,每队军官一名及各级队员卅名受命执行,及开始准备。下午七时四十分彼等得令恢复荃湾秩序及在该处设立一军警联合总部,大约下午八时,由军官两名及队员十名组成之警卫队十月十一日,配有粮食车辆,由九龙西北之茘枝角前往彼等在新界之营房,当该队在荃湾东端发现大路被阻塞,及望见市区在焚烧及暴动中,即横过大路布防,在下午八时廿分其指挥官召得两小队前来相助,奉命清除路上障碍物及令警卫队得通过到石岗之路去,而此路是与荃湾海岸旁之路相接者。该指挥官不久即获悉其他部队已由西面进入荃湾途中,大约下午九时警卫队达成通过。

60. 由工程兵第二十四野战团派出之部队,内有军官四人及其他阶级兵员一百二十人,连同团总部,于下午八时五十三分离开大榄营,在下午九时二十二分抵达荃湾之西端。该部队发觉有大批羣众及大石阻塞道路,但彼等用巨型车辆开进,并未受到积极抗拒。彼等于下午九时三十分抵达警署,该团之署理司令官即向副区督察接取权力。当该部队在下午九时三十分接管警署时,发觉荃湾西面之工厂区被羣众用大石将马路一部份阻塞达二百五十码,焚毁一辆汽车及三辆电单车,并向宝星纱厂放火,使该厂受到损失。此批羣众系有敌意者。此外,在荃湾东西两面经过警署之一段路,亦有大批羣众往来移动。在石岗北面马路交界处东面之荃湾市区,由大路上看来,情势似乎相当宁静。

61. 一队野战军队,连同一名号角手及若干警署传译员,奉命开出,着令各人最迟在下午十一时离开街上下午十一时。此队开到工厂区之边沿西面,街上人数不多,亦未有暴动情事。在警署之东,马路附近并未见有羣众结集,但约有十名伤者躺在华兴学校附近路旁。在丝织业职工会之会址附近,又有四名伤者,并有一堆已焚毁之家具及文件。该队返回后不久,一队军警由警署前往照料伤者,在华兴学校及被暴徒袭击之各建筑物附近,收集大约六十人,约在下午十一时送到该市东部之葛量洪夫人健康院,其伤势较重者则送往九龙方面之医院。大约在同一时间,有两队野战队,每队带同警察约十二人,奉命出动执行戒严令十月十一日。但羣众在某一处被驱散,旋又在别处集合,有数处羣众初时不肯散开,使到执行戒严命令工作不易进行。有一次,一队巡逻队遇到一批羣众约四百人,几经困难,然后能诱导彼等在五分钟内散去。大约下午十一时三十分下午十一时三十分,野战团一小队人员,在石岗马路交义点东面四百码左右,与一连装配有侦察车之部队相遇。该小队军队,曾在荃湾东部进行肃清工作,现时在沿海坝村向南伸展至海之马路上,执行戒严令。荃湾本身,未再有骚动发生,但晚上曾发生数宗影响到邻近工厂之事件。

62. 大约下午十时三十分,东方酱油罐头公司之工厂,被约一百名暴徒袭击。该厂位在荃湾海湾彼岸,在警署之东南直线约一哩。在该晚上较早之时间,该厂一名解职之雇员,以毁坏该厂为威胁,勒索两笔欵项第四十六事件。在接听一个匿名电话之后,升悬一面中国国民党旗。暴徒未能将窗口之铁枝弄断,但威胁厂内两个雇员将铁闸打开。继而捣毁家私什物,堆在外面焚烧,并焚毁一辆汽车。该厂内面亦着火燃烧。工人宿舍同样被搜刼及放火。各工人则匿避在后面之山边,未有受伤。大约下午十一时十五分,在警署可以望见该厂之火势。到半夜十二时半,军队护送一辆消防车到场施救始将火扑灭。

63. 大约下午十一时下午十一时

第四十七事件,接到报告,有一批人约四十名,企图危害宝星纱厂第二厂。该厂以前系新华纺织厂,位在荃湾东面一哩半。事实上,该批人曾搜掠该厂之宿舍及殴打左翼工人,迫使彼等叩头及追随呼叫反共口号。该厂附近有一间小屋,系左翼工人用来作游憇场所者,在一小时之前被一批人十名捣乱及将各物焚烧。屋内七人均幸能逃出。一军部巡逻队后来报告,该厂完全平静无事。

64. 该夕晚上,与荃湾极接近之处另有其他工厂四间,被暴徒骚扰。此等事件之形式如出一辙十月十一日至十二日,每次均有一批人结集在厂外,手持中国国民党旗,由其中之发言人以焚毁或刼掠该厂为恫吓,提出要求,厂方终于被逼接受。暴徒一有机会,即将左翼工人殴打。下午六时三十分第四十八事件,左翼工人进入会德丰纱厂时:被暴徒在门外殴打。下午九时,暴动者再度在该处集合。该厂工作停顿,全部工人除三十名外均离厂他去。该厂三名右翼雇员旋入厂内,要求将留厂之三十名工人开除,交与暴徒。此三十名工人自行辞职,并由横门离去,但被暴徒截获,加以殴打及强逼叩头及高呼反共口号。随后,一批暴徒冲入该厂宿舍,将左翼工人拉出,逼使该批工人手持一面中国国民党旗,列队操至宝星纱厂及返回宿舍。该夕晚上第四十九事件,南海纱厂被暴徒骚扰四次,工作陷于停顿。在第三次时有五个不明来历之人进入该厂,强逼厂方准许彼等悬挂若干面中国国民党旗。彼等最后一次进入该厂时,有四个发言人要求将左翼工人辞退,但厂方用拖延手段应付,于是暴徒离去。十月十一日大约下午八时第五十事件,一批羣众二三百人到达南海纱厂外面[1],手持中国国民党旗及高声吶喊。该厂之三个右翼工人进入该厂,要求将中国国民党旗悬挂,将所有左翼工人辞退,承认右翼工会,雇用及辞退人员时应由该工会批准,及在任何停工期内照付工人工资。该厂之副经理在威逼下被屈服签署一项文件。该项文件后来已被寻回。大约午夜,接到报告该厂结集有一批羣众,一队巡逻队于是前往该处,发觉到约有一千人,由彼等之衣服观察,似系右翼工人。彼等拒绝散开,但后来终于愿意离开马路。翌日(十月十二日)上午八时左右第五十一事件,一小批人进入太平毛绒厂。有五个发言人提出要求将左翼工人辞退,由厂方支持右翼工会,聘请及辞退人员均须由该工会批准,并增加若干雇员之薪水。厂方在威逼之下用书面接受各项要求,于是羣众散去。

65. 十月十二日凌晨荃湾接近地区一般情形较为平静十月十二日,同时在荃湾西四英里之深井,右翼工会之九龙纱厂委员会在十月十一日下午八时召开会议,荃湾工厂之工人与联大建筑公司之雇员亦参加会议十月十一至十二日,此等工人与雇员被认为系三合会会员,议决向该工厂厂方要求悬挂国民党旗并将左翼工人开除,此项要求系由一右翼工人集团所支持者。上午二时左右一队羣众抵达九龙纱厂外面上午二时

第五十二事件,工会之工厂委员会主席要求悬挂国民党旗并停止工作,同时羣众开始向该厂掷石,其中有攀登而入并强迫看守人将钥匙交出并将闸门开放。约有一百人冲入并将在工厂旷场内之三部车辆推翻,其中一部被火焚烧。有一组羣众撬开保险箱取出鸟枪三枝及枪弹,随后发觉其中两枝已被击毁而被投于海中。当此事进行时一工人发言人要求厂方除停工及悬旗外,须将左翼工人开除并承认右翼工会,该工厂之工程师在威迫下接受其条件,并签立一纸答允照办,彼又答应于翌日付出二千五百元作为购五枝国民党旗之费用,有领袖二人在该厂工作者签名于纸上,其中一人向羣众宣布谓各条件已被接受,哨笛声响表示撤退,一面大型及四面小型国民党旗悬挂起来,暴徒向之鞠躬三次,领队然后强占该厂之货车,将各队暴徒驶至荃湾之南海纱厂,当羣众离开时将大石滚至路上以为障碍物。午夜左右午夜

第五十三事件,一左翼女电影演员之屋宇,位于深井与荃湾间作为工人娱乐会场之用者,为一队歹徒所刼掠,此队歹徒被认为包括局部来自九龙纱厂者。在深井村方面午夜

第五十四事件,小队歹徒闯入一间商店两间寮屋及两间石屋并将楼宇抢掠及捣毁。其中一间石屋系港九纺织染业职工总会用为福利及娱乐场所者。

66. 四队军队在其余之夜间时候,积极巡逻,庶使民众离开街道。上午七时三十分之报告谓深井香港酿酒厂遭受袭击十月十二日

上午七时三十分,经被证明为不实。上午八时廿五分军队奉命开赴该厂,十月十二日上午十时荃湾施行戒严令上午十时,下午七时三十分戒严范围延至深井地区。此戒严令继续施行至十月十六日上午十时惟每日由正午至下午二时有二小时之解严。

67. 十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时左右一队右翼工人将六百四十多名左翼工人从西面工厂方面带至警署十月十二日,彼等得留在警署广场之内,以资保护,直至十月十四日下午由警察保卫将彼等移至南海纱厂。当暴动时,许多其他左翼工人离办厂地区或逃往北面之山上,或前往九龙。当日警察方面接到预料纷乱发生之报告多宗,惟无一宗可以证明系有根据者。此种报告自然系工厂职员方面神经过敏所造成。十月十四日增援之警察一百廿名开入深井南海纱厂及香港酿酒厂之临时驻所。十月十四日下午八时大部份军队撤退,其余之军队则于十月十五日离开并将指挥权力交回警察。

荃湾方面之伤亡人数

68. 在荃湾区域因暴动结果已获悉有八人死亡,其中六名入医院后身死,一名在往医院途中毙命,一名尸体则于十月十一日在附近海坝村之街上发现。所有各宗皆由钝命所伤致命。其他有六十三名重伤者,送往九龙之医院,有五十四名留医。又有四十六名伤者,在荃湾葛量洪夫人健康院医治。所有死者,均已认明,而所有暴动以来,在荃湾报失之人数,亦已查悉。

拘捕

69. 在十月十一日晚上军警联合巡逻队拘捕在警署附近暴动及非法集合者四十二人。十月十四日清晨由九龙派出军警一大队,从西面之工厂区至东面之石岗道交接处一带,展开扫荡,拘获约六百名嫌疑犯。在同日下午三时,在荃湾之其余地方,再拘捕四十二人。

概论

70. 荃湾暴动之主要特点如下:其一,暴动羣众畧有组织,彼等由持大面国民党旗之人领导,与哨笛音响相呼应,幷用白色腕带以资识别,如工厂之主事人已悬挂此旗,缴交所需之保护费,或接受其他要求者,彼等即由工厂引退。其二,凡同情共产党者居住之屋宇,不论是否工会抑房屋或店户,均受到一致破坏性之攻击,而在内居住者,兼受到残忍及羞辱之待遇,尤以意图保卫其屋宇者为甚。其三,以纵火或完全破坏工厂为威胁而勒索,及广泛强迫购买纸制国民党旗。其四,趋向利用纷乱之机会,清算旧账,以对付政敌或以往雇主。其五,意图树立右翼工会之垄断地位,令厂方以书面承诺将左翼工人革退,而得以右翼工会认可之人替代之。

荃湾劳工状态之影响及回复正常之情况

71. 当十月十六日上午戒严令全部取销时,因毁坏而未能复工者,祗有宝星纱厂及东方酱油罐头厂。在是日其他工厂及纱厂几乎全部复工。有许多工厂因工人被拘,或恐慌而致缺勤,故人数不齐。是日在较迟时候,工人离开纱厂事件发生。此事似为左翼工会所发起,召集其会员往彼等在九龙之总会,报告彼等在暴动中之遭遇。右翼工人遂恐报复,亦开始离厂。以后连续两日在纱厂工作之工人数目,约有三份之一而已。在十月二十二日,已有百份之七十工人回厂。惟数日后,又有报复或再举暴动之谣言散播,涉及十月三十一日蒋介石大元帅寿辰事。此等谣言,似未有任何确实之根据。惟有在一工厂驻守之警察防暴队移往附近较为不甚明显之地点,足以招致普遍惊惶,有等工人离厂往九龙,有等轮值夜工不往报到。有数纱厂之主事人,觉彼等之工人数目,再跌至百份之三十,认为在月尾放假数日,尚属适宜;同时警察大事增援,指明彼等凖备应付任何重新起事。该等谣言卒被证明无稽。在十月三十一日,幷无事件发生。嗣后荃湾劳工状态,迅速转佳,至十一月二日,几全复常态矣。

第四章:伤亡及损失摘要

目录

1     伤亡

1.1   在医院收容之伤者存有详细纪录者

1.2   死亡分析

2     损失

伤亡

72. 医院纪录之受伤人数,共四佰四十三名,其中五十九名因而致命。其余三佰八十四名中,有一百五十一宗受轻伤,在医院疗治后回家。有二佰三十三名在医院留医,其中一部份在十月十八日以前出院,但未有详细纪录。有纪录之一佰六十四宗,受伤之详细情形,性别及年龄如下:

在医院收容之伤者存有详细纪录者[编辑]

(入院后死去者除外)

受伤情形       成人       青年(十八岁以下)    共计

           

头部受伤       十五                   十六

折骨                       十一

火伤                      

枪伤       六十一    十一               八十二

其他重伤                      

轻伤       三十六                四十六

总数       一二五    十八       十七           一百六十四

受伤而未有入院者,数字大概不少。例如,警方之外科医官在九龙警察总部设立一个救伤站,治疗伤者多人,均未有送入医院。此外,若干受伤之暴动者,故意将伤势掩藏,以避免警方注意,亦毫无疑义。因伤毙命之五十九人中,三十一人在抵达医院时经已死去,二十八人则在医院逝世。死亡原因,性别及年龄之详细情形如下:

死亡分析

死亡原因       成人       青年(十八岁以下)    共计

        男(未有女性)

在医院死去    入院时已毙命       在医院死去    入院时已毙命       在医院死去    入院时已毙命

消防车失事                           

钝器所伤                              

枪伤       (一)防暴枪       十三       十八                       三十三

(二)其他实弹                           

(三)烟弹                           

火伤                              

多种受伤                              

总数       二十六    二十八                    五十九

因伤毙命者其受伤原因如下:

(甲)由警方造成;

 

枪伤     四一

烟弹      三

  共计   四四

(乙)由暴动者造成;

在荃湾(参看第六十八段)  八

消防车失事(第十事件)   三

火伤(第二十三事件)    三

在拘留中自杀        一

  共计         一五

  总数         五九

  有两名因火伤毙命者及自杀之男子,均系暴动份子。彼等因伤致命,都是自己行动所造成。当知特别事件一发生后,而有一人或多人死亡者,则在本报告书叙述文内已有提及。但被警察开枪射击者,大部份非在现场死去,故此对死亡之确切时间或地点只能叙述少数而已。每一区死亡之数字如下参看乙图:

深水埗区   二四

油麻地区    五

旺角区     一

九龙城区    九

荃湾区     八

不详     一二

  截至现在死者中已有五十五名获得辨认。其中四十三名系由亲友认出(十名直接认出,三十三名由相片认出),七个由犯案纪录认出,五名只能由彼等被送入院时所报之姓名获知其姓名,其余四名不详。在九龙警察总部内已设立一所失踪查询处。并已公开请求失踪市民之亲属前往核对照片或查核死者伤者或被扣留者所有详细情形。暴动之死亡者,其中有十三人以前有犯罪纪录。在军警方面,未有因伤死亡者。正规军中,有军官四人及其他阶级十三人受伤:其中军官一人及其他阶级三人被送入院留医。警察部队中有一百零七人受伤,其中八名在医院治伤,一名留院医治。有一欧洲人因伤逝世(参看第三十四段),七个欧籍平民因伤被送入医院留医。

损失

73. 暴动中之损失,主要系由纵火及刼掠所造成。其中有多宗,已证明除却由受到损失之楼宇或物业之主人或居住者提供之粗畧估计外,无法获得更精确之数目。此等估计数字,多数显属浮报,其中一部份系根据以旧换新之价格,而未有减除折旧价值。以下系损失概要,并指明受到损失之物业种类(十六元等于一英镑):

九龙方面:

(一)工业及商业

(甲)嘉顿面饱公司(资方纯粹根据以旧换新之价格所作之初步估计)    三,〇〇〇,〇〇〇元

(乙)小工厂及其他商号,包括四间纺织厂,一间玩具厂,一间金属厂,及一间石厂    五〇〇,〇〇〇元

(丙)大约三十间商店,包括食品商店,金铺,书店,及四间小规模影片场    三〇〇,〇〇〇元

(二)私人楼宇等约二十间       五〇,〇〇〇元

(三)学校    二五〇,〇〇〇元

(四)私人车辆

被火焚毁者约二十辆受损坏者约五十辆,包括在嘉顿面饱公司烧毁之七辆与损坏之五辆       二〇〇,〇〇〇元

(五)政府建筑物

包括办公室,警察分驻所及在徙置区之宿舍,以及一间邮局所受到之轻微损失       五〇,〇〇〇元

(六)政府其他产业

包括消防车弍辆,其他车辆,道路标识,交通讯号等    一七〇,〇〇〇元

荃湾方面:

放火及刼掠工厂,工会及类以楼宇所造成之损失,以及私人物业所受之轻微损失    二五〇,〇〇〇元

74. 在九龙方面,被刼掠或焚烧之小工厂,除一间外,全部均相信曾于十月一日悬挂中国共产党旗或陈列装饰。被刼掠或焚烧之三十间商店及私人楼宇,相信几乎全部亦有同样情形。多数商店被刼掠者,俱有中国土产出售。私家车因为系群众暴行之明显目标,大体上均被人滥行袭击及焚烧,尤以未有悬贴中国国民党旗或缴纳保护费之私家车为然。受到损失之政府产业,可以分为两类,即(一)在徙置区之楼宇,及(二)暴动者容易加害之车辆及道路标识等。在荃湾方面,所有工会楼宇,及几乎所有私人产业被刼掠或放火者,均系同情左翼人土所用或居住之建筑物。工厂受到损害之情形,在第三章已有叙述。现在需要一提者,则为左翼份子之楼宇,广泛上言,专被人袭击刼掠及放火之一项事实,其含义幷不一定系指暴动者均属强烈支持中国国民党之人士。在多宗事件中,不法之徒,企图制造混乱,作为一种借口及工具,以便进一步勒逼,志在利用群众因庆祝「双十节」所引起之情绪,及借助中国国民党旗,以达其目的。关于此点,将于第五章作较详细之论述。

第五章:概评及结论

75. 九龙方面暴动之经过,自然分为三个阶段,其中有两个短时间隔开。在第一阶段中,在十月十日由下午二时至下午三时二十分,徙置事务处之职员及产业,初为攻击之目标。至警察介入保护一职员免再遭殴击时起,遂引起羣众之愤怒。此等羣众,几全属徙置居民,惟有等报告则谓其中有陌生口面。所无可置疑者,则甚多徙置居民,为三合会员及不法之徒,把握如此有利机会,以向法律及治安挑战,自然不致有所迟疑。此阶段虽短,惟继后之平静期间,三合会党羽,曾传言谓李郑屋处,因为国民党旗被职员除下事,已发生纷乱,手足(此等党徒之术语)应速往谋利。在第二阶段中,由十月十日下午六时半至十月十一日上午六时,三合会之党魁,陆续露面。初时党徒仅个别行动,惟至下午十时,证明有组织之党徒,由持有大面国民党旗之人领导,在石硖尾徙置区大楼出发。在十月十一日之早上时间中,深水埗有一帮商店,皆与共产党有关系者,为「和」字头或十四K党徒率领羣众刼掠参看第四段。当时警察方集中于大路相接处;此处密迩此区大楼,而大队暴动羣众,正不断在此项楼宇往来穿揷。十月十日下午十时半以后,暴徒对抗警察,骤变强硬。例如以大石阻路,将车辆等倾覆以横亘大路,及设法防避警棍攻击,或催泪弹等等是也。第三阶段中,由十月十一日上午十时至翌晨早上(事情转变更为剧烈,因暴动至此已与庆祝双十节并无直接关系)。三合会党徒,又刼掠一帮商店,及小型工厂。此项党徒,在上午及下午初间时行动,比前更为坚决,更为破坏。车上搭客及九龙城之店主,在以殴打来作威胁之凶焰下被逼「购买」国民党旗,实为勒索之一贯方式。在此时间,警察遭受强烈攻击,逼不得已逐渐施用枪械。正规军队抵达,包围骚动地区,及施用枪械,使大队羣众有组织之抗拒,迅速消散。至半夜时,祗有零星行刼党徒仍在九龙活动。

76. 在考虑处理暴动,须常念及九龙西北部人口,极为稠密,估计在每一英亩有二千多人。除夜深外,在此区域内各街道,常有老幼人等纷集于是,从事彼等之工作。如有逈异寻常之事发生,例如交通失事,或口角相争,即有过百人聚集。除非速行办理,否则数分钟内,可集结数以千计之人羣。在徙置区大楼中,最小一座之居民,如全部同时下楼,街上可成二千羣众。石硖尾徙置区大楼,有五万五千人口,分居于二十五座楼宇;与大路相接处相隔,掷石可达。在此地发生暴动中,此大楼成为人力极大之总汇,兼为撤退之便利安全地点。照乙图所指出,佐敦道以北之九龙市区,其人口将近百万。住宅面积,以与人口比较,实为微乎其微。在此过度挤拥情形之下,警察行动深受阻挠。加以好奇旁观者多,其中包括妇孺甚多。暴徒领袖在此层人幕后,获得掩护,实属并无困难。在此次暴动中所摄得之照片,得见警察被人掷石,或施放烟弹时,小童常在羣众前线。在此种情形之下,警察雅不欲冒险,施用枪械,杀及有小童在内之旁观闲人。又暴动党徒,常不泥守彼等阵地。当警察出现,即散开逃窜。如发令开枪,子弹将会多数射入撤退羣众之背。但警察除非开枪,否则在纵横之街道中作游击战,实处于不利地位。同时又因此种住宅楼宇甚为特式,每层均有一连串骑楼,极利于居高临下,而以近在手边之器物,掷击警察。其实由此等有利据点上,早有大件石头及三合土方块,太重而不适宜投掷者,亦经落在警察队伍与车辆及消防之车辆中矣。在徙置区大楼处,有一队警察,面对七层建筑物,此建筑物附有连接之骑楼,伸向街之两旁。目击其上挤满羣众,其中或为并无成见之旁观者,或为暴徒,此等暴徒以砖片及重石作为武器使用。警察须集中施用催泪弹或呕吐弹,始能维持秩序。在此次暴动中认真适宜之目标,如细小及密结固定或前进之人羣等等,甚少出现。如将催泪弹或呕吐弹向撤退迅速之暴徒队伍施发,或向以石掷警察之骑楼上施发,收效颇微。在此种环境之下,不久暴动羣众便消失其恐惧烟弹之心。暴动既进展到施用枪械无可避免之程度,烟弹已证明为徒劳无功之武器。即使施用枪弹,对羣众不论其是否在骑楼上,或散开各横街上,而其中杂有暴动党徒者,其被远处方在推进中之警察击中,实比击中密结暴动羣众之首领为少。

77. 警察之主要职责为警戒及保护。训练警察,着重于必要与民众合作,必要用机智或劝导,尽量减少使用武力。在应付纷乱事态,任何警察人员之职责,必须极力忍耐。只在自卫救命或在严重而继续妨害公安时,始可使用枪械。此种态度维持限度,直至有坚决及延长性之破坏本港法纪事情发生,而除用枪械外,所有各种制止方法经已全用而无效时为止,警务处长指令其部属之行动,须配合其公认之职责及工作。

78. 香港警察,须维持一高度发展及人口稠密口岸之治安,有超过二百万之人口,兼有郊区,岛屿,极为曲折之海岸,及与中国为邻之边界。为应付大规模暴动起见,警察队伍之组织,须突然严格改变,几乎全部队伍,须从新改编为若干特别流动队。此项变动,施行可称成功,在大体上言,警察作为保安部队之工作极之妥善。尤以在面对不断掷石众多人数,其纪律及鎭定之处,实堪嘉许。暴动羣众之流动策畧,令警察之结集必须极有伸缩及活动力。少数之装甲车,证明有无上价值。可惜有限之运输及交通工具,结果使工作人员未能常收人尽其用之效耳。

79. 在九龙之暴动羣众,有极端流动性,可能局部因暴徒当然愿为避开警棍烟弹及后期之枪弹。但此种流动性,除造成普通纷乱事态,以减弱在城市广泛地域之警察管理,致引起适合彼等继续作犯罪活动之空气外,彼等实缺乏任何甚为肯定之目标。由警察观点而言,此项缺乏任何肯定目标,乃育成九龙情势极重要因素之一,因此令警察方面,不能预料羣众暴动之目标,又不能预先采取行动以应付暴行之新发展。故对于纷扰初期,直至包围各主要肇事之中心,及施行戒严令为止,必须承认暴徒实处于主动地位,续后由盘问口供所得,虽有充份证供,证明其为有组织之三合会活动,惟表露并无一高级三合会或其他团体,集中统理暴动进行。又在十月十日下午在李郑屋处初度起事之前亦无预谋滋扰。此等党徒组织,保存秘密会社之「手足」密切关系,一如世界各地同样之「保护」或勒索党帮。每党视某一地区为其特别「地头」,经常鱼肉该区内之居民,尤以小商人为甚,在未利用有利情形之前,彼等无须特别计划,祗须在其特别「地头」内,速将口令或暗号传递,令党人集合举事。此等党帮倾向国民党,因其中具有政治渊源者,其中多数党帮系同情国民党者,在双十节对旗帜之印象经常呈现,故造成广泛纷扰后,党徒等遂向刚在十日前悬挂共产党五星旗之店户攻击。再有进者,纯粹之党帮份子,本身或无彰明之政治联系,惟以用国民党旗为号召及掩护之故,得获积极或消极之多数人士支持,此等人土,有深厚之政治同情心,惟未必主张使用暴力。

80. 难民僭建寮屋乃三合会党徒之有力据点,在第一章内经已述明,彼等对其平日会员之迁居徙置区大楼者,仍不放宽其管治控制。在十月十日,当警察正极度忙于应付李郑屋时,党徒之集中石硖尾徙置区大楼者,见自己之机会已到,因而利用由于徙置事务处办理悬旗事件而对于政府及包括警察在内之愤怒心理,以鼓动羣众向同情共产党者之财产,加以摧毁。翌日,在警察全力对付深水埗区时,九龙城及油麻地方面之党徒遂乘机勒索及刼掠,当警察开始决定开枪及正规军队实行开入九龙时,大规模之抗拒,即急激崩溃。由此可以证明暴徒并无一定之目标,一见局势转移,即愿放弃彼等制造普遍纷乱之工作。大抵香港与其他地方,此类党徒,在纷乱中如下博注,使当时不独用殴打,放火,威胁而勒索,获致厚利,且由恐惧暴乱再次发生之心理,引致遭其鱼肉者,交付一笔更大之保护费。当彼等有机会制造暴动时,党徒愈残忍愈无忌,则彼等之收获愈丰富愈长久矣。至一九五六年三月止之一年当中,本港所报告之罪案有百份之七十五,起源于九龙,殊为明显,而百份之四十五以上,发生于九龙北部,即在暴动之两大中心点之深水埗与九龙城。在暴动中,不法党徒之行动,大部份限于在其「地头」。彼等俱是巧立名目,收取入息。其所得结论乃为九龙之暴动系不法之徒所煽动,乃属犯罪行为,而非政治及有其他作用者,此点不祗在地理上由于本港有若干比较不法之区域集中一起使然,抑且以其对于香港及半岛之主要行政或商业之中心并无攻击,亦可资证明。

81. 在荃湾方面,暴动亦因反对有等「双十节」装饰而发生。并无证据谓十月十日前有预谋。但由日后所获得有关十月十日及十一日之集会之情报,及由向各工厂资方提出各种要求之相同点,觉得在荃湾右翼工会领袖及其他反共份子受九龙方面暴动消息所鼓动,采取协议步骤,以恐吓各工厂资方,意图迫引彼等驱逐左翼工人,并承认右翼工会为工人之唯一代表。当宝星纱厂之暴动羣众,因其暴力及破坏行为成功,变至发狂失性,后又觉警察不向之对抗,暂能在该市展开暴动,不受制阻,遂袭击左翼工会及其他楼宇,并毒打在其内居住者。本港右翼及左翼工会之间,相争剧烈,已有多年之事实,必须牢记。凡政治观念相反之工人,相并工作及相并居住,如在荃湾区域者,尤能产生特别强烈之感觉。在十月内庆祝两个国庆期间,形成强烈对敌,以前不时有暴行事件发生,旧恨留存而向对方清算。

82. 参加鎭压此次暴动之军队,包括首由九龙开出之炮兵两队,用以支持由九龙警察总部以北至大路相接处一带之警察扫荡攻势,幷在十月十一日下午至傍晚时期,协助将该相接处立下警戒线及保安工作,次由步兵三团及侦察车在同期由新界开入九龙警戒乙图所显示之暴动区域,复由工程兵队在同日晚上九时卅分接管荃湾,及其后由其他队伍,为之增援。此外,尚有流动巡逻队巡视新界各地,及在香港本岛之保安部队作必要之预备。本港正规防军之官兵处事,均以从容忍耐,而略带坚果态度出之,实堪嘉许。此乃十月十一日晚间大规模纷乱,得以迅速崩溃之主要因素之一。当军队在九龙及荃湾当值时,彼等并未发觉在任何时期,需要开火。军队之指挥官与警察,联络极佳。前者在运输及其他方面,协助敏捷。九龙陆军医院,处理受伤事件,任务重大,已在第44段详述。

83. 在暴动中,警察曾拘捕多人。在十月十二日,十三日,十四日,广泛举行甄别工作,在九龙在荃湾两地甚多嫌疑人犯,被警拘留。嗣后更竭力搜索负责此次纷乱份子,根据再行调查所得,拘捕更多。总共有六千人以上,经已被捕,审查后约有三千人获释。有一千四百五十五人被控以违反戒严令之罪,其中有一千二百四十一人被判有罪,入狱七日至两个月,其中二百一十四人,或判罚欵,或签保,或释放。至十一月二十七日为止,有其余被禁之七百三十七人,被控以在九龙犯更严重之罪,许多已被判有罪,惟仍有其他候审者。至是月尾为止,可以下列表格概括之:

在九龙方面犯罪者

罪名       定罪人数       候审人数       释放或被判

无罪人数       总数

谋杀                  

暴动及非法集合    五一       一七六    一四〇    三六七

劫掠       一一九    一一       二九       一五九

伤人                  

身为三合会员       一〇三    四一       三七       一八一

怀藏军火                  

违反递解命令       一六               一六

总数       二九一    二三七    二一二    七四〇

囚刑分列如下:

犯暴动者:六个月至两年。犯暴动兼身为三合会员者:一年至三年。犯身为三合会员者:六个月至两年。犯刼掠者:最多一年。

关于十月十二日早上刼掠九龙城义和泰布厂一案(第二十八事件),总共有九十一人被控,其中五十八名被控暴动,或三合会等罪名(六名被判有罪,五十二名候审),三十三名被控刼掠(二十三名被判有罪,十名释放)。关于香岛中学一案(第十九事件),十七人被判刼掠有罪,四人被判三合会罪。又关于攻击青山道两店户之案(第三十七事件),有三十一人被判刼掠有罪而服刑。更有一百四十六人因在荃湾犯罪于十一月二十七日被控。一共有一八六项罪名提出,包括一六七项暴动罪名。其他罪名,包括有纵火,恐吓及暴乱殴打,所有此等案件,至十一月末仍未了结,约有六百名仍被拘留待查。直至现在为止,所有了结案件,均在初级法庭审讯。该法庭权力,判罪最高不过二年囚刑,如有分期执行囚刑,最高不过三年。较为严重之未了案件,须办详臬定案手续,将在高级法庭审讯,因该法庭有权处以较重之刑罚也。所不能已于赘言者,则警察艰苦工作,以求负责扰乱之人,受法律之惩罚,因证人普遍不愿挺身作供,大为妨碍,尤以荃湾方面暴动时之证人为甚。


 

香港总督呈殖民地部大臣函


敬呈者关于本年十月于职回港前两日,在九龙及荃湾所发生之暴动,经已缮就报告书,兹随函奉上,敬祈钧察。各事件之叙述系根据一切可能获得之资料而编集,而第五章所载,述明纷乱之责任所在,乃根据至目前为止,所进行调查之结果。将来可能再得其他消息,惟对本报告书所取之大致结论,料无影响。

欲得此项暴动之正当评价,与其所以发生之缘起,及其所予当局之难题,必须明了徙置区域及其中居民之概况。此等区域,乃九龙纷乱中之焦点。三年以来,香港政府已着手进行极力将数以万计无家可归之人,重为安置。此等人多数为由大陆而来之难民,聚居于遍布本港市区之僭建寮屋,异常挤逼,既易发生大火,又极妨害健康。至现在为止,已徙置者有二十万人,其中约有一十二万五千人,被安置于三个区域,每区有七层楼宇多座,分设房间,其用意一半是将极少可用作建屋之平地,尽量利用。一半是期在最速时间内安置大量居民,而所取租值,则为若辈力量所可负担者,因此,该等楼宇,祇可将各项设备,减至最低限度,而又必须在市区内建筑庶将居民安置于就近其工作之所在地,否则若辈宁愿继续在街上或山边之僭建寮屋居住耳。居民本身,其生活水平大部份仅差堪自给,鲜有或简直可说并无个人财产,其大多数在本港皆无根基,平日谋职困难,有等祇获得低微工金。若辈由家乡逃出,则其时运之不齐,致孕育失望与凄苦之感,自属常事,其中多无浓厚之政治信念,惟大多数人均怨恨中国现时政权给予彼等艰苦,既有如是政治观念,则其倾向国民党可以想见,此项背景之解释,一如干柴候火待燃,以若辈所住地方人口之密度观之(大约必为世界上最密之地),当可了解警察打破困难之苦与除暴安良之切。良以羣众所蓄情绪,变化莫测,如被党徒及罪犯等利用,以遂所图,则可成为一种可畏之武器。

九龙之暴动,幷无任何证供,足以谓之为有事先预谋,所有表示,反指出暴动乃本身发起,又如谓暴动乃因任何特别事情而策划,则其展开应更广阔,且极可能牵连香港本岛在内。其实在初期之二十四小时,暴动祇几限在九龙西北方之一细小而人口稠密之全部区域,由最初时期起,罪犯,强徒,及三合会之党羽,利用纷乱,以遂其欲,实属无疑。而关本港所得之罪案报告,几半数发生自九龙之北部,即是次暴动之中心,事属明显。在此次纷乱当中,警察采取强烈行动,结果,此等党徒,至今仍在拘禁者其数甚伙。因暴徒大部份所袭击之物业,乃属于支持现在中国政府之人士(尤以在十月一日悬挂共产党旗者为甚)。有人曾谓此次暴动,乃为国民党工作之特务所策划。其实九龙之暴动,乃从本身发动,参加暴动者,实乃为己,而非为人。该参加暴动者,因有国民党之信仰,而受罪犯等煽动,此等罪犯,只为一己之利益及势力着想,在荃湾虽无证据以证明在九龙方面起事之前,已有预谋,惟似有国民党之信仰者与三合会党徒连结,以清算旧账,并意图在劳工方面,争取领导地位。

现谨陈述事情之经过及应变之方法。在对此事作评价时,必须避免运用事后烛见之眼光,而须从局势之随时发展加以研究。最先在李郑屋徙置区之事件,假以可乘之机原非不能逆料者。当时警方确曾采取严密预防措施,以应付任何此类事件。甚至在十日晚上再度发生骚动时,仍未有理由可以怀疑其有超越羣众不负责之行动。盖因庆祝一个纪念日之时,羣众情緖常感兴奋而致冲动及受一时之激发。所以在第一晚整个时间,当骚乱只限于极小区域时,警方之目的,第一系将骚乱抑制,以免其蔓延,其次系用不致引起严重伤亡之普通警察方法加以制服。窃以为警方此种措施,既适当而又易于了解者。警察之职任,系争取与维持民众之信心,盖其日常之工作,须与民众打成一片。因此当其确知普通方法不能奏效之前,凡属可以挑起其本身与其所服务民众之间之永久仇视者必须适当避免使用足以令人致死之武器或其他方法。假如警方在第一晚所行之策畧,足以证明系充份适当,而一般情势在凌晨时间亦经恢复平静,继而在十一日晨有公共交通工具行驶及恢复其他常态,则具有种种理由可以希望在含有兴奋情绪之「双十节」过去之后,此种情绪之热度将会降至爆发点以下,而骚动亦可终结。

惟如是收场殊不足以餍暴徒之欲,盖若辈对于当时局面所产生之机会,异常关注。当十一日贴近上午十时,骚动再度发生时,对法律及秩序之威胁,显然更为严重。此时警方已发出命令,强调各警队如需用任何武力,包括使用枪械以鎭压扰乱者,则须径行使用,不必再为迟疑,俾能立即控制局面。在下午十二时三十分会议时,显示当时情势,警方虽采更为严厉之方法,仍不能达其目的。其主要原因,系难以直接打击暴徒,以其有极大之流动性也。因此,决议请军方援助。于是英军总司令乃决定出动三营军队,将受影响之区域,加以警戒。

由于未在较早时间,召请军队协助,曾引起批评。实际上,以事后烛见推论,谓倘能在较早时期,召请军队协助,则可更速将局面控制,自无疑义。惟当前之迹象,未足显示如此行动,为充份适合。良以军队并非警察之辅助队,鎭压平民扰乱之责任,乃在民政当局肩上,在民政当局确难用其本身力量完成其任务时,由该当局召请军队协助,方为适当。直至十一日上午暴动重新发生时,职仍认为有良好理由判断,警方足以应付局势,充其量祇能谓应在十一日晨,及早召请军队,虽然当时情形,有理由先看加强警察之攻势后,是否能获预期之效果。直至决定在九龙方面,召请军队协助时,除因消防车失事,引起死亡之外,并无其他致命事件发生。此系值得纪录者。上文所述,乃当时之一般情形也。至于荃湾方面,在十日晚至十一日近黄昏时,暴动祇限在九龙一个地区内发生,而其焦点则在各徙置区内。警方须在各处作经常之保护,惟因在九龙责重事繁,无法派出增援警员前往其他区域作防范措施。惟荃湾工厂左右两派工人众多,致令该处潜伏乱机。鉴于调动军队之需时,苟能逆知局势将有发展,及在扰乱迹象呈现之初,即能预料需要军队,而请求军方援助,自属较为明智。惟上文曾有提及,对于此事,慎勿以事后烛见之眼光而予评判。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因此须考虑其他办法以改善吾人之装备,用以应付将来有同样事件之发生,关于此点职将随后呈报,现只提及两点乃拙见认为必须尽速改善者,即警察通传讯息办法及警察流动性是也,在此类暴动中欲获得事件发生之清楚情形,断定发展中之形势及估计控制暴动有何进展等事,均甚困难。因此必须使在现场之人能与总部保有最密接触,及能常常报告与接收训令。又可能发生者,则为一件曾经向总部报告之事件中,一队可以调用之警员原祇隔两条街道之远,但亦不知发生何事,与总部失去联络,在此情形之下,总部须派出更多警队,结果因而浪费人力。在本事件中,使用无线电警车感到困难,因其成为暴动者中之特别目标,欲其留在骚动地点须动用太多警员予以保护。至于警队须能迅速到达与离开事件发生处,以求极端节省人力之应用,亦为必要。为此,警队之运输力必须充足。此点及其他各事将统加研究。

所得而言者,则警察自己在极大忍耐及不屈不挠态度下行事,虽然在六十名因伤毙命者中,有四十四名由于警察行动所致,然警方已尽其可能,令死伤数目减至最低程度。陆军执行工作,亦具有效率,而在与平民接触之全部过程中,皆能心平气和,体察民情,以赴于事。

此次遗憾事端,值得再行提请注意者,则为人数众多流入香港及九龙狭小市区所呈现之十分现实问题,此等问题,已产生空前人口过挤与其连带引起对法律与秩序威胁之现象。世界人士最近震撼于来自匈牙利约十万名难民之惨境者,当对五倍或六倍于此数之难民于一九四九至一九五零年逃来香港所生情形自有深切了解。香港政府在其有限之地土,物资,金钱下,过去及现在均尽其所能以改善此等无家可归难民之状况,但无多大之移民去处以减少其人数,又无外来援助以补充香港之收容难民力量,其改善工作迟缓而又困难,同时类似十月所爆发之事件,其危险仍常存在,而须加紧戒备者也。谨呈

  殖民地部大臣兰诺斯波得先生阁下

一九五六年十二月廿三日 香港总督葛量洪谨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香港英国当局“九龙及荃湾暴动报告书”的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1957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响应香港政府撰写的「双十暴动」报告书,不满香港政府未有指出国民党人士有份在幕后策划暴动,认为有关报告是「试图掩饰真相和推卸责任」,并且一直「包庇」在台湾的中华民国政府以香港作为对中国共产党政权的「颠覆活动基地」。声明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57年第4号第6667页。汉字简化推行初期,内文出现正简混杂,悉照原文不作更改。

       维基百科条目︰双十暴动

外交部关于香港英国当局「九龙及荃湾暴动报吿书」的声明

1957122

195711日香港英国当局发表了「九龙及荃湾暴动报吿书」。在报吿书里,香港英国当局仍然企图掩盖事实眞相,洗刷国民党特务分子策划和组织九龙暴乱的罪行,推卸自己的责任。报吿书对香港和九龙中国居民今后生命财产的安全亦未作出负责的保证。报吿书中还公然称台湾蒋介石集团为「台湾国民政府」,幷将它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相提幷论,这再一次暴露了英国政府制造「两个中国」的阴谋。中国政府和人民不能不对此感到愤慨幷表示抗议。

195610月发生的九龙暴乱事件,完全是国民党特务分子一手策划和组织的。1010日上午,国民党特务分子利用香港英国当局一名下级官员撕去国民党旗帜的事件,开始了预先筹划的有组织的暴乱,对九龙的中国和平居民,工商企业和社会团体,进行了连续几天的大规模的抢劫、杀害、破坏和纵火,使中国和平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到重大的伤亡和损失。这是港九中外居民有目共睹的事实,决不是任何人所能肆意歪曲的。

但是,香港英国当局却把这次暴乱的主要责任加于所谓一般的「中国难民」和某些帮会的头上,从而为制造这一暴乱的国民党特务分子开脱罪责。甚至连报吿书本身在叙述这一暴乱经过的时候,也不能不承认这样一些众所周知的事实:在九龙徙置区发生撕旗事件之初,参加骚乱的人「大部包括徙置之居民被认为系国民党党员者」,其后由「携带国民党旗之14K党和安乐三合会会员率领」,分成「持有国民党旗之各组」,进行有组织的「流动性袭击」;而参加暴乱的14K党却是国民党「半官式政治性的地下组织,其会员多系国民党陆军人员及低级官吏」。而荃湾地区的暴乱,也证明是事先由国民党特务分子一连串秘密会议所策划的。由此可见,把暴乱事件说成同当地的国民党特务组织没有关系,那是完全同事实不符的。

应当指出,这次暴乱幷不是偶然的。长期以来,香港英国当局对国民党特务分子在港九地区进行危害中国和平居民和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活动一向采取包庇和纵容的态度,使港九地区事实上成为国民党特务分子对中国大陆进行顚复活动的基地。国民党特务分子曾经爆炸过中国航空公司和中央航空公司的飞机,曾经劫夺过「渔晋」、「渔杨」、「渔连」、「渔浦」、「渔琼」等渔船。对于这些案件,香港英国当局从未认眞地将罪犯逮捕法办。1955411日震动中外的「克什米尔公主号」飞机破坏案至今将近两年,香港英国当局不但未使首犯归案法办,相反地,却把原在扣押中的有关案犯全部释放。1956131日台湾蒋介石集团F86型战斗机窜入我国领土上空进行骚扰后为逃避我空军飞机追击而逃到香港降落。我部曾照会英国驻北京代办,指出香港英国当局有责任把这一作战飞机和机上人员予以扣留,但是,英国政府却不顾中国政府的正当要求,竟然将该战斗机上的人员放回台湾,公然容许香港被利用为对中国进行军事破坏活动的基地和逃避的场所。国民党特务机关在香港英国当局的纵容之下,还一贯利用港九作为训练特务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顚复活动的基地。不久以前破获的,阴谋在19561010日晚上在广州进行破坏活动以策应九龙暴乱的十多批国民党特务分子,都曾先后在九龙佐敦道龙华酒店等处,受到爆炸、放火、散发传单、进行煽动等破坏活动的技术训练。正是香港英国当局这种一贯包庇和纵容国民党特务分子的做法,使他们的活动更加猖獗。九龙暴乱事件正是香港英国当局这种政策所造成的结果。因此香港英国当局决不能推诿对这次暴乱事件所应负的严重责任。

中国政府和人民深切关怀港九同胞的安全,决不能容忍国民党特务分子在港九地区进行危害中国居民生命财产的活动和把港九作为对中国大陆进行顚复活动的基地。中国政府和人民坚决要求香港英国当局立即逮捕和严惩国民党特务祸首,对于受害的中国居民、工商企业、社会团体等进行赔偿、抚恤和其他善后处理,幷切实保障港九中国居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负责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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